青政办〔2018〕18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20:0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的通知





青政办〔2018〕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对我省督查反馈意见任务清单中指出的“青海省班玛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等11个县部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电力、电信、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不同步”等问题彻底整改到位,近日刘宁省长、王予波常务副省长、严金海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各行业部门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再督查、再落实,确保按节点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对接核实工作。易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的“当头炮”和标志性工程,系统性综合性强,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打好“组合拳”。行业部门配套建设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反复要求确保“搬得出、住得进、稳得住、能脱贫”的基础性工作。2019年7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将全面收官,年底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时间紧、任务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要切实引起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把补齐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短板”作为本职工作,不等不靠,在前期对接基础上,严格对照我省“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十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要求,与8个市(州)、38个县(市、区、行委)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对接核实。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与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接核实工作,列出补“短板”清单,并反馈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责任,全面补齐行业“短板”。2018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局《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青政办〔2018〕51号)中明确要求:“集中安置区红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仍无法满足需要时,必须由行业部门配套补齐,红线范围外的基础设施由行业部门负责筹资配套建设”。这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强制性要求,省级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补“短板”的主体责任,抓紧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人饮、供电、道路、通讯、环卫、污水处理、教育及卫生设施等缺口项目和搬迁群众原宅基地复垦工作,切实做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同步配套建设到位。2019年3月底前将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开工准备情况上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全面完成补“短板”任务,并逐级将完成情况反馈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加强督导,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省级各行业部门要全面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加大对市(州)县(市、区、行委)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督促各县(市、区、行委)充分利用冬歇期,做好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和备工备料工作,明年开春后抢时间、赶进度,下大力气推进项目实施,组织基层行业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督查。省级行业部门在基层行业部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验证抽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质量,确保按节点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


省政府督查室要把省级各行业部门补齐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短板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不定期进行督查。2019年4月,省政府将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局等单位,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就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检查。对因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没有按时配套建设完成,影响搬迁群众入住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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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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