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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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对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规范省及以下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健全和完善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促进省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不断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握中央改革要求。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按照中央规定和授权范围,立足青海实际,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重点和优先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省与市(州)、县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坚持完善民生基本保障制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合理适度保障标准。尽力而为,根据中央对国家基础标准调整情况,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我省相关具体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事权与支出责任。充分考虑不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属性区别较大、我省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支出成本与财力差异明显等实际,加强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支出责任,合理划分市(州)与县级支出分担比例。发挥市(州)、县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合理界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及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将中央已明确的8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政府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财政事权。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实施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落实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与市(州)、县级政府按6∶4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央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的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承担。省级免费提供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市(州)、县级政府免费提供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州)、县级政府自行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50%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与市(州)、县级政府按9∶1比例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其中:省级试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地试点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执行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与市(州)、县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执行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与市(州)、县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执行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与市(州)、县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执行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与市(州)、县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


(三)基本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全省补助标准,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省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分担部分,除因提高缴费档次相应增加的财政补贴由市(州)、县级政府分担外,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贴由省与市(州)、县级政府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五)基本医疗保障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由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省级制定全省补助标准。国家指导性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承担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州)级政府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12.医疗救助。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州)、县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城乡医疗救助平均总支出的20%。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制定全省补助标准。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承担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州)级政府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制定全省补助标准。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与市(州)级政府按8∶2比例承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全省补助标准,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省与市(州)级政府按7∶3比例分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一般自然灾害,由市(州)、县级政府承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17.残疾人服务。省级制定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州)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市(州)与县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其他残疾人服务由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旧房改造)。根据中央确定的分担方式及补助资金数额,由省级统筹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全省补助标准,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到位。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市(州)、县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州)、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省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州)、县级相关部门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市(州)、县级政府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省财政厅要按照财政部安排部署,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州)、县财政部门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2.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及基本医疗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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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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