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6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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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祁连山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祁连山工程旨在保护和恢复祁连山生态功能、维护地区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建设内容。


国家对单项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祁连山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规划》实施区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五条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和决定《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青政办〔2013〕101号),成立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落实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决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年度工程投资建议计划和建设任务,与计划管理部门衔接一致后,督促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开展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相关建议和方案,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相关部门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和沟通,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省级单位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


2.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资金核算和工程决算等,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批复。


3.省科技厅职责:负责科技示范与推广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组织编报落实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等;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及时向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及相关报告。


4.省环境保护厅职责:负责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组织编报落实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等;制定分管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生态监测项目检查验收;及时向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及相关报告。


5.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土保持造林、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和封禁治理等工程的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组织编报落实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及时向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及相关报告。


6.省农牧厅职责:负责退化草地治理、草食畜牧业发展、草原防火、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农村能源、保护性耕作、鼠虫害监测站等工程的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组织编报落实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大通牛场相关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及时向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及相关报告。


7.省林业厅职责:负责林业生态林建设、沙漠化土地治理、特色经济林果业、湿地和冰川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控体系建设、保护基地建设等工程的指导、实施和检查验收;组织编报落实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制定行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实施宣教培训工程。及时向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及相关报告。


8.省审计厅职责: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工程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每年8月底前项目县(区、市、行委)行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规划》编制县级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市(州)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商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报省政府。


第八条待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批准后,各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县(区、市、行委)行业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实施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所有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县(区、市、行委)行业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初步设计)并负责审批。省级单位实施的项目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实施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抄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及和作业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和设计单位承担,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项目前期工作要深入调查,必须落实到乡到村,到山头地块。在编报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的同时,要着手做好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复文件一经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投资。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批准以后方可变更调整。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必须完备,土地使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等应适时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级各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投标,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后执行招投标程序;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程序,届时派员现场参与监督管理。招标人要将招标产生的文件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单位实施的项目,招标人直接将项目招标方案报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准。


(三)县(市、区、行委)实施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省级行业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由本部门依照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参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祁连山工程实施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四条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月25日前逐级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外,要将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工程效益等。


第十六条强化科技支撑,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省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到生态保护和工程建设第一线实地指导,开展技术服务、培训、咨询和试验示范等,推广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实用技术,并不断总结推广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功经验,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科技支撑项目应对工程实施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组织、人员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在生态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大力支持和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当地工程建设,通过工程的实施带动当地农牧民转变观念、提高技能、增加收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资金为财政预算内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实行报账制。县级行业部门实施的工程资金到县财政部门报账;省级实施的工程资金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口管理,实行报账。


第二十一条凡使用工程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人管理、单独建账、分项目独立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快拨付进度,及时下达。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标准,不得擅自调减工程规模和工程建设内容变相提高投资标准;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投资概算,减少超概算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二类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管理费、决算审核费等管理性质的支出,参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程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等。


第五章工程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年度验收。验收分县(场)级自查验收、省市(州)联合验收和国家整体验收三级验收。


县(场)级自查:年度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自查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100%。验收结果上报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市(州)联合验收。


省级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省级各单位直接申报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省级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100%。


省市(州)联合验收:省市(州)联合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员参加。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省级行业部门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市(州)联合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30%以上(个别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行业部门制定的验收比例执行)。验收结果和材料报送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整体验收根据组织形式,由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密切配合。


第三十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检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文件,批复文件;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图表;建设单位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自查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相关部门跟踪督查。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设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录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档案资料要做到系统完整,能够直观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不仅要有文字记载,同时要有图片影像资料,能够直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工程建设成效。


第三十七条档案管理要做到规范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影像图片等,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有查询目录。对带有密级的文件,应随时归档。借阅查询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整改、返工、重建,扣减当年或下年度投资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尚未开工的工程,或者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建设任务的地区或工程。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建设内容或作业设计,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对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专款专用、及时到位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工程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原则。工程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工程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账管理,专人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三)效益原则。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工程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高效使用工程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凡使用工程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凡使用工程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工程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下达工程资金,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参与祁连山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五)组织调度工程资金,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建设资金;


(六)审查并确定政府性投资资金的概预(结)算及工程、物资采购标底造价;


(七)监督检查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八)审批祁连山建设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参加工程验收。


第八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制年度工程资金支出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四)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审查、投资建议计划的编报、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对有关部门和地区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省财政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竣工工程实施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及时编制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六)编制实施工程概(预)决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工程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工程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17〕35号)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工程建设支出预算经审批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报账制管理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市(州)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再拨付到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县级实施的工程资金到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报账。省级实施的工程资金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口管理,实行报账。在资金的拨付过程中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严格的拨款管理责任制。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17〕35号)执行。不得擅自在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上下级分配和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和乱列项目成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有截留或挤占挪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建设专项资金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的。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工程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财会部门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核实。经办人对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字,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


(二)相关财务人员审核;


(三)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工程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开支和摊派。


第十九条工程二类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决算审核费等其他间接费,参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提取。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管理性质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17〕35号)的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数量、单价、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质保期及质保金预留比例以及清算时间等合同要素。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缴纳工程保证金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比例、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执行,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质保期限届满,经省级验收合格以后按规定清算。


第二十四条基本预备费是指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一)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情况而必须增加的费用(含相应增加的价差及税金);


(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本预备费支用。因设计变更而动用基本预备费时,应向设计单位申请报批;其他变更而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凡使用工程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填列季度报表。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作进度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来信来访举报反映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工程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祁连山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法、规则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规程》和《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既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祁连山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资金管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祁连山工程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虚列投资成本、虚增工程量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任何单位都不得动用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批复确认的结余资金,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17〕3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原则。凡使用工程资金的部门和地区,必须按规定与各级政府签订资金使用责任书,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建设内容的顺利实施和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所辖《规划》实施中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规划》实施中涉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规划》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建设期内的监理由省级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省级行业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由本部门依照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第六条项目法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项目招标人必须将项目招标事项及时与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后执行招投标程序。省级单位实施的项目,招标人直接将项目招标方案报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准。


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程序,届时派员现场参与监督管理。招标人要将招标产生的文件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呈报的项目招投标方案有异议和未备案核准的,暂缓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可根据年度工程实施的需要,实行委托招标。确需委托的招标项目,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八条招标方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的批复,列入年度计划的文号;


(二)招标范围及方式;


(三)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项目的条件,即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后可不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工程,必须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招标人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可以自行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作业设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必须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时间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规定地点。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监督机构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划》涉及的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指定的媒介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三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规划》涉及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坚决杜绝“串标”“围标”和“陪标”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规划》涉及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规划》涉及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严格保密,并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招标方案表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监理在项目实施中“三控、两管、一协调”的作用,确保《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建设内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建设期内的监理由省级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统一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省级行业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由本部门依照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实行全过程监理,对各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协调事宜,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制项目监理规划,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人员要跟班现场管理。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其开展相关监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项目的不同性质、特点、工期要求,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月、季、半年监理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年度总结报告。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对已完成合格工程投资情况进行计量,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核后支付。


第十条监理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建设内容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工程验收活动。


第三条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全面考核年度计划和工程的建设内容,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工程管理及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工程运行管理要求等做出评价。


第四条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共同把好工程验收关。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验收依据:


(一)《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或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国家和相关部(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验收条件:


(一)必须是已全部完成年度计划的子项目。土建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要有阶段验收记录;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并分类立卷。包括全部工程设计文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合同)、监理合同,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有关图表、照片、录像等以及建设单位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自查验收报告等;


(三)工程项目应该经项目法人单位自验合格,并且提交或出具书面工作总结及验收申请书。


第三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年度验收。验收由行业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分县(场)级自查验收、省市(州)联合验收和国家整体验收三级验收。


县(场)级自查:年度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自查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100%。验收结果上报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市(州)联合验收。


省级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省级各单位直接申报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省级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100%。


省市(州)联合验收:省市(州)联合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员参加。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省级行业部门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市(州)联合验收。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30%以上(个别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行业部门制定的验收比例执行)。验收结果和材料报送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整体验收根据组织形式,由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密切配合。


第九条验收工作由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牵头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也可根据项目建设性质组织建设、环保、档案、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等,并吸收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第十条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未达到检查验收标准的,视其情况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扣减当年投资或下年度投资,直至终止项目的执行、取消建设项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各项目是否按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完成任务。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的地块、面积是否落实;后期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项目作业设计(施工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验收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重点审查资金是否落实,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四)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五)政策、法律执行情况。项目实施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文件,批复文件;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施工设计)文件、图表;建设单位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自查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的标准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财务验收,按照《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包括资金到位、管理、使用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各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相关部门跟踪督查。


第十六条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问题单位整改;未达到检查验收标准的,视其情况责令返工、重建,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祁连山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利用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及档案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档案产生于整个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是从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设备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是祁连山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与工程建设管理同步实施。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各级祁连山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配备专(兼)职人员及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把项目档案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工程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方法,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积极采用计算机等新技术,建立档案检索工具和项目档案数据库,提高项目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祁连山工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确保工程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祁连山工程档案在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档案管理体系。项目建设单位是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推行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指导所属行业(部门)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督促、检查、指导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资料。


(四)统一管理祁连山项目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统计、鉴定、编研和利用等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级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工作范围内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省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祁连山项目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工程项目责任人要履行档案管理工作,落实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全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负责设计阶段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经审核合格后直接移交项目法人。


(二)施工单位(含设备、材料等供应单位)负责所承担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要加强归档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具备条件后,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鉴定。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监理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2.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施工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签署审核和鉴定意见。


3.审核、汇总有关监理、施工档案资料,审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工程档案的管理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即对工程档案产生的全过程进行同步收集、积累、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密级文件按照保密管理规定,随时归档,严格保管。


第九条工程档案是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成果的组成要件之一。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组卷合理。所有归档资料要做到数据真实一致,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案卷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案卷装订结实美观;图片、照片要符合六要素要求及相关说明,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档案盒背脊内容一律用计算机编排,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反映项目建设过程的图片、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资料,是项目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部整理、立卷,并对每个画面附以较为详实的文字说明。对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尤其对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资料。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要求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与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第五章档案的验收


第十二条档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祁连山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原则上按照县(场)级自查验收、省市(州)联合验收、国家验收的三级验收,档案验收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将验收中档案存在的问题统计汇总,待验收后逐条进行复核,直至达到归档要求。


自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的自查验收。


省级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由本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的自查验收。


省市(州)联合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项目档案资料,并将验收中档案存在的问题统计汇总,项目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祁连山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和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公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祁连山工程)管理,增加工程建设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祁连山工程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工程实施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建设内容。


第三条项目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项目公示制的责任单位。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部建设工程公示制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制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公示内容务必真实有效,公示时间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五条公示分项目立项、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三个环节。


(一)项目立项,由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公示。


(二)实施阶段,以项目区为单位向群众公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资质、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投资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形象进度等。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以项目区为单位向群众公示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群众集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


第六条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同意对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设计)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公示方式主要采用在当地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发布信息,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


第八条省、市(州)项目公示主要采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的方式,公布项目立项和计划下达情况,并及时发布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


县级项目区的项目公示主要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


第九条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明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公示媒介,严禁修建豪华公示牌、公示栏,坚决杜绝形象工程。


第十条项目区项目立项公示和实施阶段公示至少保留20天,竣工验收后公示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一条各阶段公示都应注明对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单位、电话、信箱、联系人等。


第十二条社会公众和项目区群众对公示内容提出的质询要认真核实及时答复,对公示内容有误的要及时勘正。对以书面形式质询和举报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反馈质询和举报人。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属于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在公示中弄虚作假或不按公示内容执行的,由省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祁连山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涉及青海省的全部建设内容。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组织、人员、经费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保障措施及职责


第四条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项目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水、电、通信、建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勘察设计不合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涉及施工、操作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编写安全生产专篇,编制应急预案。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参与祁连山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资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结果要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专业施工人员应通过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的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实施。


第十四条危险区域应有警示标志和围护隔离措施,危险操作必须有设备应急措施和人员安全救护措施,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危险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持有专用的安全作业工具。


第十五条提高野外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高原恶劣气候作业安全、遇险自救常识和高原艰险地区常见病、创伤救护必备药品的使用方法,配备急救药箱等用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祁连山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程全面负责。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工程建设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要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在进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要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质询和举报。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质询、举报,认真调查和及时处理。重特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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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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