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6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1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精神,着力解决我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存在的人才培养供给、质量、结构尚不完全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创新能力与企业产业需求尚不匹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等问题,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人才培养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汇集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的奋斗目标,进一步紧跟全省产业发展布局,合理布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学科专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建成一批产教深度融合、高原区域特色鲜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教育和产业相互促进,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全面推行,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要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度显著增强。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三)统筹产教融合规划布局。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将产教融合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省战略,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特色新兴产业,加快改造提升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特色轻工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重点打造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产业。围绕打造宜居宜业“大西宁”,建设以高等学校和国家、省级职业教育骨干院校为示范,以绿色发展为特色的教育核心引领区;围绕城乡统筹和农业现代化“新海东”和开放“柴达木”,建设以产业带动专业的职业教育重点推进区;围绕特色“环湖圈”和绿色“江河源”,建设以绿色产业和生态保护为基础的职业教育特色发展区。推进西宁市教育园区建设,建设一批产学研创一体化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孵化)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青海工匠”培养基地和生态环保职业教育基地。推进“一州一校”建设,统筹中高职协调发展。强化市(州)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证等方面的统筹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四)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随着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纵深推进,建立完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注重其在服务国家战略和三江源生态保护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高等学校结合青海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高原特色,整合各类资源、平台、要素,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建立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人才集聚和产业牵引升级能力;大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学科创新竞赛活动,加快高等学校众创空间建设,每所高等学校至少创办一个众创空间。将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引领我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分工负责)
(五)完善产教融合学科专业体系。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好办学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和专业群。以推进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为重点,以新兴产业培育为方向,以绿色发展、宜居宜业宜游、打造核心增长极为目标,创新发展生态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专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绿色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加快发展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冶金、光伏技术、生物医药等相关专业。积极支持民间传统工艺、生态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热贡艺术、高原旅游、藏医藏药等特色专业。推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健康养老、老年教育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六)强化人才培养需求导向。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持续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专业布局与需求分析报告。完善专业预警和退出制度,以市场供求比例为基础,把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质量、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省上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和学科倾斜。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大创新型人才尤其是产业急需人才培养力度,提高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培养比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三、发挥企业产教融合重要主体作用
(七)拓宽企业参与途径。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和扶持企业优秀技术能手在学校设立大师工作室,主动承担培养学生任务。鼓励和扶持企业将生产线建在职业院校,实现“校中厂”“厂中校”。鼓励省属国有企业、科研院所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协同育人,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加强政策支持,把学校建在产业基地、建在开发区,把专业建在产业链上、建在需求链上,推出一批岗前专业培训、产教融合、产教协同、校企合作示范点,强化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八)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共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创新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产业学院等,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职业院校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把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融入相关专业教学中,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调整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深化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构建课程体系。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共同组建旅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产教集团或联盟,探索建立职业院校、高等学校与企业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鼓励省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合作,定向培养费用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业院校在校生学费标准和培养人数下拨到职业院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九)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支持校企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合理安排实习实训内容和岗位。推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支持各市(州)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更多接收学生实习。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十)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继续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引导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科研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带动社会资本,促进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服务。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奖补。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示,实现省级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教融合人才培育
(十二)将职业技能和工匠精神融入基础教育。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职普融合试点,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用技术课程。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开展职业技能和生产实践体验等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术技能人才兼职授课。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的实习车间、实训工厂向普通中学开放。统筹推进活动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广泛开展“文明风采”竞赛、“劳模进校园”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工匠精神的养成教育,大力培养崇尚劳动、敬业守信、精益求精、敢于创新的“青海工匠”。(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深化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健全职业院校内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推行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的现代学徒制,实现“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目标。积极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健全高等学校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大力支持高等学校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强化产业需求导向,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完善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培养体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研用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面向企业聘用高层次专业人员、能工巧匠到校任教。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在中等职业院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岗位。开辟职业院校重点专业教师引进绿色通道,提升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允许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建立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工作站)机制、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落实职业院校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度;探索职业院校之间“双师型”教师互聘互用机制,实现紧缺师资共育共享。(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健全“3+2”、“五年一贯制”、专升本等人才培养模式,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大力推行订单式培养培训,支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招生计划的研究制定。认真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要求,提高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招收比例。在坚持中高职和应用型本科学校各自办学定位基础上,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和应用型本科优势互补、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高职本科贯通。(省教育厅负责)
(十六)改革学校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发挥理事会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民主决策、争取办学资源,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扩大一线教学科研机构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省教育厅负责)
(十七)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发挥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资源优势,面向一线劳动者,广泛开展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各类培训。打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大力推行“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推动探索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和鼓励职业院校、高等学校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十八)强化行业协调指导。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省级行业指导委员会及其运行机制,推进本行业产教融合。支持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职业技能鉴定和制定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市场中介服务。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打造共享信息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高等学校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平台,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应用和相关增值服务。逐步扩大“慕课平台”等新型教育教学手段的应用范围,在全省本科高校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向中高职学校扩展。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开发数字教学资源,强化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企业实践库建设,推进校企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引导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加强第三方评价,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专业建设、经费划拨、投入引导、改革试点、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六、强化产教融合支撑保障
(二十二)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支持部中职和高职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开展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试点,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面向产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三)开展试点示范。根据全省产业升级导向和创新发展战略,支持若干有较强代表性的行业、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先行先试,谋划和推进一批产教融合试点项目。支持本科高校及青海交通、畜牧、建筑、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等产业基础好、创新活力强、职教资源丰富的职业院校,创建产教融合示范学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分担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都应建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骨干示范学校建设、教师聘任、师资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对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确定保险专门费率。(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对口支援和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挥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对口支援省市对口帮扶作用,加强与外省市职业教育合作,在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实习实训、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借机借智借力,共享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共建高端合作项目。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教融合合作。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省情的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模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办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六)强化工作协调。推动建立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将市(州)政府是否支持职业教育作为考核的一项硬指标进行考核。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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