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4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8〕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字〔2018〕147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时限
(一)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于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省政府研究。
(二)各市(州)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以及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进行汇总上报。各市(州)政府于10月9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于10月8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于10月9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开展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尤其是对清理工作中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予以反馈,保证全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张富财;电话0971-8252075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金雷;电话0971-8252074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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