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5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大力发展青海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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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大力发展青海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8〕1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大力发展青海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大力发展青海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推进青海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进出口结构调整和企业“走出去”,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扎实推进“一优两高”,加快构建我省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坚持本币优先的跨境使用原则,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度和广度,促进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注重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相结合,注重巩固基础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合理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市场需求。


坚持均衡发展原则。注重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协调发展相结合,注重扩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夯实便利化基础,促进双向均衡的跨境资金流动。


坚持事后监管原则。注重发展改革与风险防范相结合,注重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坚持真实性审核,有效控制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


(三)发展目标。


--提升覆盖广度。实现跨境人民币业务“三个全覆盖”,即金融机构全覆盖,交易项目全覆盖,重点涉外企业全覆盖。


--增强结算深度。实现人民币跨境收支占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例稳步提高,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总额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增加。


--优化业务格局。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稳步扩大,跨境人民币投融资取得新进展,力争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等创新业务实现零突破。


--形成发展合力。扩大人民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使用,人民币元素在涉外经济领域全方位渗透,形成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1.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立足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民族文化等进出口传统主导产业,引导进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对外贸易,稳步扩大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拓展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收付业务,切实发挥人民币在青海省对外贸易中的计价、结算和融资功能。


2.推动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办理经常项下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做好港、澳、台经常项下大陆往来汇款的跨境结算业务。


3.鼓励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签订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4.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推行本币结算的天然优势,就近对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储蓄、结算、投融资等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二)支持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融资活动。


5.扩大人民币在跨境双向投资合作中的使用。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开展新建投资和股权投资等,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前期费用、资本金增减、再投资或并购转股和利润汇出等结算业务。针对以人民币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及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6.深化跨境人民币融资服务。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企业境外放款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大力开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出口买方信贷等各类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本币贷款需求,推动企业境外上市挂牌,稳步拓宽境外债发行范围。


7.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无需外债事前审批,可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


8.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鼓励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商业银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加强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提升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9.探索跨境人民币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支持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省内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债券发行、承销、财务顾问、跨境结算、人民币理财等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人民币碳排放权交易等创新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我省重点企业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证券投资业务,拓展企业境外投融资渠道。


10.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代理服务。鼓励法人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代理业务,提升跨境人民币经营能力。向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及相关账户融资服务,满足其账户头寸需求。


11.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与境外分行联动,创新和推广各类贸易融资产品,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联合推出出口订单融资、保单融资、银团贷款等多种产品,满足企业规避风险、保值增值等多层次需求。加大结算、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领域人民币产品的开发力度,创新便捷高效的人民币支付工具和方式。


12.发挥跨境人民币政策便利。鼓励商业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服务,鼓励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向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经营性贷款支持,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人民币信贷支持,释放跨境人民币政策红利。


(四)引导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发展。


13.着力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监测预警。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严格落实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严格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确保交易背景真实合规。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预警机制,设立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全面评估跨境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准确把握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态势,有效防范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


14.合理引导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方向。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当地涉外经济发展实际,立足跨境人民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辖区人民币跨境使用多元化,切实满足企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需求,不断拓宽人民币跨境结算渠道。完善与商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宣传推介,了解银行和企业在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存在的困难、建议等,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统筹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动合力。


15.继续加大财金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对外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向“走出去”企业发放的境外项目中长期人民币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再贴现和再贷款优先向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动显著且资金相对紧张的金融机构倾斜。


16.主动引导本币跨境使用。鼓励政府采购、对外援助合作、大宗商品进口等涉外项目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全省外向投资源头管理部门应发挥招商引资优势,建立人民币直接投资绿色通道,引导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走出去”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投资活动和承包工程等,全方位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贸易合作和人文交流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


17.积极完善支持配套措施。商务部门要做好跨境人民币在我省涉外经济发展中的推介引导,海关要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通关的各项要求,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履职实际,本着提高效率、便利企业的原则,加强跨境人民币工作推动和业务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青海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不定期通报跨境人民币工作推动情况。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全省跨境人民币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环境。


(二)拓展宣传培训。


依托我省重大经贸活动、国际赛会和全省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等专业平台,利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平面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线上线下平台,创新宣传手段,扩大宣传渠道,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贴身服务,主动引导进出口企业增加人民币跨境结算。通过政策专题讲座、产品推介宣传、业务培训指导等形式,提升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考核机制。


围绕不同时期跨境人民币工作重点,对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特别在“一带一路”建设、对外贸易投资中,大力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高管约谈、停办业务等措施,加大管理与指导力度。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29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7日转发的《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促进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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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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