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8〕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群策群力,积极作为,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举措,减少了审批事项,激发了服务意识,提升了办事效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动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围绕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建立完善科研管理机制、强化科研人员自主权等重点,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并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现将《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业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全力推动实施“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建设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改革举措。
一、项目申报
(一)放宽科研项目申报有关条件。
1.改革项目申报时限。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青海日报等媒体定期发布项目指南,全年开放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储备库,每季度末集中办理项目出库。
2.拓宽项目申报渠道。企业可通过单位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业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直接推荐申报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及培育企业在向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备案后可直接申报。
3.放宽项目申报人员职称条件。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具有相应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由2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即可申报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类科研项目。
4.调整科研项目资金配套要求。调整项目经费组成结构及科研项目资金配套比例。项目经费由专项经费和自筹科研经费组成,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配套科研经费实施科研项目。企业申报项目时申请资助的专项经费与自筹科研经费比例不低于1∶1,事业单位申报的公益性科研项目不要求自筹科研经费配套。
5.放宽项目限项要求。项目申报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1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型科研仪器补助以及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不计入限项范围。
6.减少科技查新要求。除申报自然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需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外,其余计划无需提供查新报告。
(二)简化项目申报环节。
1.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在申报项目注册时已提交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基础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修改并上传印证资料。
2.不再要求提供“申报单位近一年的科研投入情况报告。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税务部门备案凭证或证明文件,作为科研实际投入的验证”等资料。
3.联合申报项目的单位,不再要求提供前期合作证明。
二、项目评审立项
(三)完善科研项目评审体系。根据科技计划类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分指标体系。既体现项目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的总体评价,又体现项目对我省产业技术进步、优势学科发展、创新能力建设的提升作用。
(四)扩展后补助项目支持方式。注重结果导向,对于实施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全省产业政策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取得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并形成销售,属于本单位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得到经费支持的研发成果,经申请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履行规定程序,可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
三、项目(经费)管理及验收
(五)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一般不作过程检查,对其他科研项目由每年年度检查改为每年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必要的抽查。
(六)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设备购置不需提供详细设备型号清单,仅需列明设备名称。提倡采用财务助理制度,鼓励科研项目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其费用可列入项目专项经费。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概算管理。
(七)改革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方式。对于自然科学基金、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在验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决算表备案,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财务验收。对于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不再以通过财务验收为前置条件,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为期末一次性综合验收。
(八)简化财务验收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直接使用,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验收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九)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十)建立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
四、赋予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
(十一)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除主持人以外的参与人员、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专业设备、试验材料、耗材,按相关规定特事特办,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可自行采购科研项目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十三)扩大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自主权。允许科研机构提取不超过20%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作为奖励经费,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机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十四)扩大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发展补助费使用自主权。科技发展补助费由各转制科研院所自主安排使用,支持转制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科研工作,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转制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
(十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除有前期约定的科技成果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具体办法由职务科技成果所在单位自行制定。
五、营造创新环境
(十六)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备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十七)加大对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的稳定支持。依托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团队项目及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加大对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由项目支持改变为对创新团队进行支持,每年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决定下一步是否继续支持。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人员诚信进行挂钩。
(十八)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建立省科技厅与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各界科技需求。围绕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强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工作对接,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关键技术。在各市(州)、高新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定期开展科技政策解读和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
(十九)优化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规范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的行为,依托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完善科技项目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重点实验室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努力实现科研人员办事“最多跑一次”。
(二十)提升科研协调监管能力。加强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各类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科研管理统筹协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对科研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把廉政建设和执纪监督贯穿科研管理全过程,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9日执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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