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4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手册〉和〈青海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事项及重点风险提示手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手册〉和〈青海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事项及重点风险提示手册〉的通知
青政办〔2018〕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手册》和《青海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事项及重点风险提示手册》已经省委第51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青海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
重点风险提示手册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省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关于“制定审计工作指南,立好办事规矩,严守审计底线,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求,为提示领导干部防范行权用权经济责任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如下。
一、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一)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统筹领导和执行情况,以及政策措施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6.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以及财政管理和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7.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8.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9.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0.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
建设、管理等情况;
11.对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12.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3.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4.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1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履行经济责任主要风险点。
经全面梳理近几年我省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情况,主要风险点如下:
1.贯彻执行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
(1)未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未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
(2)落实宏观经济政策不到位。未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或者执行有偏差,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扶持新兴产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措施不力,未取得实效。
(3)未全面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和上级下达的经济考核指标,甚至弄虚作假。
(4)推进脱贫攻坚和改善民生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民生工程等重点考核目标任务;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不力,政策执行有偏差;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缓慢,虚报棚户区改造任务;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群众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5)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未严格执行“党政同责”相关要求,履行生态环保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全面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任务;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实际运转效率不高,生态环保资金使用不及时不规范;所在地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6)重点项目推进缓慢。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科学论证;未批占用耕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不到位;未及时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预期。
2.重大经济决策不规范。
(1)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健全。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程序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党委与政府议事规则之间界限不清晰、衔接不畅;议事决策制度内容不实不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2)决策规则执行不严格。未严格遵守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不严;对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对关键问题把握不准,调查不够深入,决策前期论证不充分,盲目主观决策;以个人或者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甚至越权决策。
(3)违反政策法规决策。依法履职、规范行权意识不强,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随意变通或者违规操作。
(4)决策全程留痕不规范。未实行决策全程记录;记录不细,未反映或者完整准确反映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和表决情况;事后整理、随意更改会议记录,未反映会议决策真实情况;记录本使用不规范,使用活页式、可拆卸记录本;未妥善保管会议决策记录本或者造成遗失。
3.政策法规执行不严格。
(1)城乡规划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强制性专项规划未编制或者修订不及时;突破红线、违规批准占用绿地耕地,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擅自批准增加商业开发楼盘容积率,未依法处理处罚开发商未批先建或者违法超建等行为。
(2)土地管理政策执行不严格。落实耕地林地保护政策不力,未完成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目标任务,未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以少批多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不规范,虚增耕地指标;违规确定供地方式,通过量身定做竞争条件、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实施虚假招拍挂;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土地用途,粗放利用土地,或者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不力;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国有平台公司违规以合作开发低价倒卖等方式变相转让国有土地,涉嫌利益输送。
(3)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突出。制定出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招商招建、比选等方式规避招标,甚至直接指定承包单位;未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或者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地点、内容等;项目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不按设计施工,虚增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4)政府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推进不力、实施不规范。
(5)资产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违规购置或者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或流失;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盘亏或造成重大损失。
(6)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越权设置或者超限设置机构;新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越权调整、超总额分配和不按类别使用编制,以及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7)财政管理不规范。贯彻执行预算法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严格,未按规定及时征收或者缴纳财政收入,未按规定管理专项资金;虚增财政收入或者虚列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编制不规范、不细化,预算收支脱离人大监督;违规向民营企业或者个人出借财政资金。
(8)违法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国政府及金融组织贷款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外,仍以高息集资、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或者以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名义担保,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公园、医院等公益性资产作抵押等方式违规新增政府债务;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清理收回违规出具的担保函;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及时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超财力举借政府性债务,导致政府负债大幅度增长,负债率高,偿还能力逐年减弱。
4.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力。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管理不到位,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不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不严;未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律执行不严,对所在地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针对性不强。
(2)未严格落实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要求。住房或者办公用房超标;违规出国(境);违规发放奖金、工资、津补贴;违规兼职取酬或者违规经商办企业;“三公”经费管理不严,违规报销费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者贪污受贿。
(3)对所属地方或者单位监管不力。对所属地方或者单位、国有企业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经济活动管理监督不严;所属地方或者单位违规发放奖金、工资、津补贴,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突出,未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铺张浪费现象严重;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违规购置或者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采购物资或者服务、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或者违规投资,决策、经营、投资和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4)对巡视巡察督查反馈和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
二、部门(单位)、院校主要领导干部
(一)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部门(单位)、院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8.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9.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0.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11.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3.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履行经济责任主要风险点。
经全面梳理我省近几年开展部门(单位)、院校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情况,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本系统(行业)事业发展不力。
(1)贯彻落实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扎实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落实稳增长、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
(2)贯彻落实本系统(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部署,以及推进本系统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不到位。
(3)未按期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甚至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弄虚作假。
(4)未按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5)落实深化学校教学科研体制改革,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不到位。学校教学科研制度机制不完善或者未细化,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
2.重大经济决策不规范。
(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未对相关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进行细化和量化,操作性不强。
(2)依法履职、规范行权意识不强。涉及本部门(单位)的重大资金分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重大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部门(单位)预决算、联合办学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不规范,以个人或者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越权决策,甚至随意变通、明知故犯;以年初项目预算审查集体决策代替项目实施中的招标、预算调整等相关环节的集体决策;未贯彻执行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
(3)决策失误。对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充分、对关键问题把握不够准确、对现行政策法规理解有偏差,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缺少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主观决策,造成工作失误或者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和浪费等。
3.财政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财政预决算管理不规范。预决算编制不完整,决算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将所有收入支出纳入预决算管理,脱离财政监管;违规调整财政预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财政资金,未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
(2)经费支出管理不规范。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或者大额资金审批制度,虚列或者套取财政资金;未按要求使用和公开“三公”经费,违规办节、办会,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不规范。
(3)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按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地点、内容等;对工程造价缺乏有效控制,超预算、超概算问题突出;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将应由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擅自变更为自行采购项目;违规实施BT、BOT、PPP项目或者给予投资人超高回报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存在明显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条款,超进度或者超审定造价支付工程款项;违规由施工方垫付工程款,或者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
(4)举借债务不规范。违法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不量力而行过度负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不规范,未按时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导致债务违约。
(5)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违规购置或者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或者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未按程序报批,收益未上缴财政。
(6)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擅自设立内设机构、随意变更机构名称、自行调整机构职责、自定领导职数,以及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任用干部、“吃空饷”;以经费划拔、项目审批、考核督查为条件,违规要求下级对口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增加人员编制。
(7)奖助学金计提与发放不规范。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奖助学金,资助资金发放政策执行有偏差,资助对象甄别不准或者挪用、套取资助资金。
(8)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在核定绩效工资外发放奖金、工资、补贴,将部分核定绩效工资内的人员费用转移到成立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发放。
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者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内部管控制度,或者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
(2)对分管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分管部门或者下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不明确、决策不规范、执行不到位;财务审核把关不严,虚假发票报销入账、坐支收入、虚列支出以及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取服务对象相关费用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等问题突出;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对相关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整改查处不到位。
(3)未按要求与相关行业协会脱钩,未完成脱钩改制目标任务。相关资产移交划转不及时、不完整,相关人员安置不合理、不到位,领导干部违规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取酬。
5.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力。
(1)未有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机制不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
(2)内部监管和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压紧压实责任不够;对直接分管单位(部门)、下属单位监管不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长期未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运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未建立社会中介机构质量抽查复核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专家聘用管理制度,以及“黑名单”退出惩处机制。
(3)未严格落实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要求。住房或者办公用房超标、违规出国(境)、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违规兼职取酬、违规经商办企业、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受礼品及礼金、违规报销费用,甚至私分国有资产、失职渎职、贪污受贿。
(4)对巡视巡察督查反馈和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一)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11.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履行经济责任主要风险点。
经全面梳理我省近几年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情况,主要风险点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不力。
(1)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力。企业改革与国家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企业改革重组进展缓慢、效果不佳,未实现企业发展预期目标,非主业投资问题突出。
(2)企业发展定位违背经济规律、脱离实际。对企业发展策略缺乏科学充分的论证、分析,导致决策失误;未按要求及时修改公司章程,未按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未经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参与高风险融资性贸易;以参与无贸易实质、循环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等方式违规做大收入规模。
(3)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提质增效决策部署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转型发展战略和“三去一降一补”相关政策,清理低效无效资产进展缓慢。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求不到位,未全面完成国资部门下达的经济考核指标。
2.重大经济决策或者决策执行不规范。
(1)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缺失或者内容不实不细,应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事项未按要求纳入,或者纳入决策的标准不统一、决策程序不具体。
(2)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严格。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违规决策或者以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甚至越权决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会合一”决策重大事项;按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违规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甚至由下属子公司越权代位决策。
(3)违反政策法规决策。未按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有关规定,在未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者未取得国土、环保等部门相应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应报未报国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设工程项目。
(4)重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充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或者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对存在的重大疏漏未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盲目决策致使投资或者并购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损失。
(5)违规执行或者实施重大事项。收购、兼并、重组和重大资产处置未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违规对外担保,特别是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引进不成熟技术或者技术引进不合理,致使不能正常投入生产;以邀请招标、比选或者直接指定代替公开招标,违规确定工程施工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商;违法转包、分包项目;未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未形成董事会决议,未按规定上报国资部门核准,甚至未经公司集体研究决策,违规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超范围捐赠。
(6)对下属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管控不力。下属企业脱离监管,应报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未报集团公司审批,违规决策。
3.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合并财务报表不真实。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未按要求合并报表,或者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违规合并报表;内部交易未予抵销,虚增收入利润;无任何依据直接调整合并报表有关事项。
(2)未按规定核算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应入账资产未及时入账,债权债务长期挂账,资产、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入账科目错误,未按规定核算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3)未按规定核算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虚构业务虚增收入或者隐瞒业务少计收入,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以及未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4)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提前或者推迟结转成本费用,虚列或者少计成本费用,违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结构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未形成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
(2)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甚至违背现行政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衔接不畅,相互冲突;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战略规划、投融资、财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部管控制度。
(3)内部管理层级过多。内部管理层级过多导致信息交流不畅、执行力差、组织及管理成本高、工作效率低,存在管理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
(4)重大风险管控力度不够。未有效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对企业重大资本运作、投资收购、衍生品交易等经营高风险领域,未制定相应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内部重要管控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发生;对下属企业经营监管不到位,致使下属企业违规采购、违规招投标问题突出。
(5)未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要求进行收入分配。工资总额以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支出,企业年金管理不规范,违规为职工购买应由个人承担的商业保险,违规转移收入,以及以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者购买购物卡。
5.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力。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教育管理不严,企业内部干部职工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与所在企业发生项目转包和提供货物、服务等经济交易。
(2)执行廉政纪律规定不严格。违反资产售卖程序将企业房产出售给子女或者身边人员;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私设“小金库”;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规定,违规享受待遇;违反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规定,采取各种手段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
(3)对巡视督查反馈和以往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
四、审计发现问题主要处理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将区分不同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查处;对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并抄送纪检机关处理;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政府处理。
青海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
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事项及
重点风险提示手册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省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关于“制定审计工作指南,立好办事规矩,严守审计底线,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要求,为提示领导干部防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青海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事项及重点风险提示如下。
一、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七)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二、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要风险点
经全面梳理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环境保护审计相关情况,主要风险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完成重点改革任务不力。
1.未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未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
2.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效果不佳。
3.在推进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改革任务,特别在涉及推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市县“多规合一”、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点示范,以及推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和河(湖)长制等工作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问题。
4.未按要求淘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未达标的落后产能;未按要求对不符合规划、手续不齐全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未及时调整和清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的相关产业;出现“去产能”弄虚作假或者已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的现象。
(二)未严格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5.未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6.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等资源严重损毁,沙化石漠化加重,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和耕地、水、能源紧张等问题突出。
7.未落实最严格的大气和水资源管理要求,执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能耗总量与强度控制等方面的管控要求不到位。
8.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控,以及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工作。
9.未按要求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基础数据信息系统,执行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制度不力。
10.未依法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划环评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不到位。
(三)未按规定和要求决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11.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政策法规相违背,或者未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批有关事项。
12.未按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要求或者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环境破坏风险,盲目决策引进重大项目和支出重大资金,违规引进“两高一剩”企业。
13.违背自然规律围湖造地、违规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或者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违规开矿或者开发建设,导致本地区自然资源破坏或者生态环境损害。
(四)未按要求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14.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环境数量质量等指标任务,以及纳入省、市(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或者绿色发展指标、专项规划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据,弄虚作假。
15.推进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力,未完成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或者环保约束性指标任务。
16.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集中处理率等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不升反降。
17.未按要求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职责不到位。
18.未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预警机制,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监管措施不力、压紧压实责任不够。
19.未按要求加强对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以及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
20.对上级巡视巡察和审计、环保、土地等相关专项督察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及项目管理不够规范。
21.违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违规使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者项目运行效果不佳。
22.未按规定严格执法,对本地区相关企业违反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处罚不到位。
23.本地区一些影响较大的资源损毁、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影响民生发展的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
三、审计发现问题主要处理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将区分不同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查处;对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并抄送纪检机关处理;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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