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5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8〕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政府公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分级权威发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公报是刊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在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务服务、密切党群关系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一)以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宗旨,建立以省、市(州)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形成发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平台。省、市(州)人民政府要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办政府公报。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办政府公报。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
(二)积极办好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政府公报,提升少数民族文字的政务服务能力。省、州人民政府要办好本级政府的少数民族文字版政府公报,在提升公报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出版周期,增强公报时效性。自治州所辖的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逐步创办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政府公报。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人口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逐步创办所辖民族乡所在地通用民族文字的政府公报。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政府公报名称、目录要编设国家通用文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各级人民政府创办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的公报同步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播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知情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省级政府公报要及时在公报上刊出地方政府规章。
各级政府公报刊登的文件内容属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规定的主动公开性文件类型,不刊登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文件。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发文机关应做好公开属性审查,将主动公开的文件转送本级政府公报编辑部门,供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实现政府公报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发布。
三、办好公报电子版。发挥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迅速、便于查询的优势,着力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进一步扩大公报受众面。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重点展示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优化电子版阅读界面,实现与纸质版内容格式一致。电子版可与纸质版同步发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公报清样定稿后优先发布电子版。要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要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出适合移动平台展示的电子版,提升用户体验,满足手机用户需求。推进公报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实效。
四、加快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要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并向公众开放,提供文件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阅和开发利用。完善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做好数据采集和维护工作,推动数据交换整合,实现各级政府公报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政府公报数据库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实现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鼓励依托政府公报数据库创新数字化产品,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政府公报数据库要与政府网站资源统筹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五、提升服务效果。要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实行免费赠阅的发行方式,赠阅范围应覆盖本地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牧)委会、学校、寺院等。要适时了解受赠单位政府公报使用情况,优化调整赠阅范围和数量,不断提升政府公报使用效果。在确保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登尽登的基础上,政府公报还可刊登发文机关配套解读材料等。可通过编印赠阅政策读本、文件汇编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府公报工作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电台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府公报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公报管理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是我省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省级政府公报部门负责全省各级公报的业务指导、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统一公报名称。公报名称统一定为:行政区划全称+人民政府公报,如: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少数民族文字政府公报在政府公报全称后面注明文字种类,如: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藏文版)。
(三)保障公报经费。各级政府公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拨付。禁止以任何形式将经营活动与公报发行挂钩。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自筹或向企业、社会摊派;严禁承包、租赁、买卖、转让刊号、版面、网站及网站区域频道。
(四)办理公报刊号。各级政府按照《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规定,向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办理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和新闻出版许可证手续。
(五)依法依规办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93号)精神,推动政府公报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
(六)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公报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报各项工作制度,注重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完善制度规范。
(七)提升公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公报部门要加强对公报刊登内容的校对审核,杜绝差错,确保公报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公报编排格式,增强公报规范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提高公报的时效性;严格执行初审、复审、终审和初校、复校、终校的“三审三校”制度,规范流程与时限,严把质量关口,实现公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八)强化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媒体发展需求,责任意识强、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全面、文字编辑能力过硬,勇于开拓创新的政府公报工作队伍。
(九)严格报送备案。创办政府公报的编辑部门,应向省级政府公报部门提供本刊主编名单、每期样刊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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