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2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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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6日



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各级各类资金投入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和改造的耕地,包括数量指标和产能指标。


指标来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均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


指标必须取得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备案号并纳入占补平衡指标数量储备库和产能储备库。指标所有人应做好入库指标耕地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撂荒。


第三条 指标交易,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补充数量、产能相当耕地的,可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向指标所有人购买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指标所有人为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指标所有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


指标购买人为人民政府的,可授权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交易;指标购买人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申请交易。


第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本市(州)域内平衡。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以县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指标交易进行补充。


第六条 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已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购买指标的县(市、区、行委)不得出售自有指标。


第七条 指标交易收益纳入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制定指标交易收益管理办法。其中省级财政投资产生的指标交易收益缴入省级财政。


第八条 指标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协调与交易管理。


第十条 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负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及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承担的职责是:受理全省指标交易、审核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制定挂牌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组织指标交易、确认交易结果。


指标交易必须通过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指标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指标进入交易平台申请交易的,需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同意指标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指标实行分类管理,数量指标按验收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纳入数量指标储备库;新增耕地粮食产能指标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的质量等别计算,提质改造耕地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根据整治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耕地质量等别计算,均纳入产能储备库。


第十三条 指标交易价格采取限价管理,设最低价和最高价。最低价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最高价按附表执行。最低价与最高价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指标交易量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规模计算,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浇地补水浇地。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不对等的,可先进行数量指标补充,产能指标补充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确属难以落实产能指标的,严格按照附表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差价单独补充。


第十五条 通过交易取得的指标不得擅自转让。农用地转用事项未获得批准的,所获指标经批准后,方可通过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再次交易,或转用到指标购买人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指标交易申请由指标所有人、指标购买人向指标交易平台提出。


(一)指标所有人申请交易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易申请书(交易数量、耕地质量等别及产能、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备案号、交易方式、指标所有人确定的起始价等);


2.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指标交易文件;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指标购买人申请交易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易申请书(交易数量、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及需补充的产能、交易方式等);


2.拟使用指标项目的合法性证明(单独选址项目交易指标的,需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或预审批复;申请批次用地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交易指标的,需提供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说明);


3.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投资产生的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任务。对省级财政出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项目所需指标,采取限定指标交易价格(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十八条 各地区自行组织实施项目所产生指标的20%部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交易收益归地方政府。


第三章 协议交易


第十九条 协议交易,是指指标所有人与购买人自行协商指标交易量,在指标交易限价范围内签署协议,并在指标交易平台完成备案后生效的过程。


第二十条 备案申请。指标交易双方向指标交易平台提出协议交易申请,申请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标所有人。


1.指标交易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指标交易合同(协议);


3.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指标交易的文件;


4.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备案号;


5.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指标购买人。


1.指标交易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指标交易合同(协议);


3.占用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意见或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耕地质量等别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备案公示。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后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备案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交易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协议交易确认书》。


第四章 挂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挂牌交易,是指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指标交易条件,接受指标购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结果确定指标竞得人的


行为。


第二十四条 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在受理指标交易申请后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交易公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产生拟交易指标的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图幅号、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及项目备案号、拟交易指标基本情况、新增耕地坐标和位置图等);


(三)指标购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方法;


(四)挂牌时间、地点、挂牌期限和竞价方式;


(五)确定指标竞得人的方法;


(六)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交易起始价格的20%);


(七)挂牌交易申请书样本、挂牌交易资格确认书样本、挂牌交易报价单样本、挂牌成交通知书样本、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指标交易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五条 发布挂牌公告。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在挂牌起始日10日前公开发布。挂牌公告包括指标所有人的名称、拟交易指标基本情况、指标购买人资格、指标购买人领取挂牌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载挂牌文件。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将挂牌文件上传至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供指标购买人下载。


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对已发生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5日前,通知所有指标购买人。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指标购买人登记。指标购买人应当在交易申请截止日前向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缴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申请指标交易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进行登记:


交易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及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单独选址项目交易指标的,需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或预审批复;申请批次用地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交易占补平衡指标的,需提供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挂牌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在挂牌场所发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二)符合条件的指标购买人填写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报价;


(四)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指标竞得人。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在挂牌期间可根据指标购买人报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九条 成交确定。挂牌期限截止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指标购买人报价,且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交易截止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标购买人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的,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出价最高者为指标竞得人,指标购买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则报价无效;


(三)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指标购买人以最高限价报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当即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标购买人以最高限价报价,则第一位报价者为指标获得人;


(四)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无应价者或指标购买人的报价均低于起始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条 公示结果。挂牌交易结果应当由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在挂牌活动结束后,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挂牌交易结果公示结束,指标获得人确定后,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指标竞得人发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交易通知书》,指标竞得人应当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交易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与指标所有人签订指标交易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同意可以另行确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缴款取件。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指标获得人根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足额汇入指标所有人指定的账户,指标所有人将交易指标的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指标竞得人。竞得人结清指标交易价款、指标所有人移交指标相关材料后,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出具《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


指标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挂牌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指标竞得人发生违约行为,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交付指标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 由指标购买人提出的挂牌交易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指标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成交;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放弃成交资格、不签订协议、不履行约定事项等;


(五)未经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私自交易的;


(六)违规囤积指标的。


第三十五条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随时接受监管单位的检查,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指标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指标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交易文件。


涉及指标交易活动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指标交易主体如果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关纪委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投诉举报属实且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指标交易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指标所有人和指标购买人(竞得人)应当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青政办〔2015〕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限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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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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