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2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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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城镇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是指在农牧区村庄以基础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为重点内容的乡村建设项目。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分别由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市(州)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全面考核评价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应经常性开展自检自查,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强化政策执行、规范办事程序,加强建设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


(一)目标责任。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开工、基本建成和入住套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目标任务以及省级下达的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省级年度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市(州)确需变更调整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资金管理。年度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台账、收缴等情况。


(三)配套设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实施及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


(四)基础资料。城镇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租赁补贴发放等情况。


(五)信息录入和公开。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公开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以及项目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分配退出等信息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农牧民危旧房改造。


(一)目标责任。年度总任务、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存量台账、“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录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执行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分档提高贫困户补助标准、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保障、“一卡通”直补发放补助资金等情况。


(三)政策执行。政策明白卡发放、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巡查工作;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基本安全要求和建设面积控制标准;主管部门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围绕对象认定、资金使用、减轻贫困户负担、提升危房改造效果、提高农户满意度、行业作风治理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等工作情况。


第七条高原美丽乡村建设。


(一)目标责任。市(州)及县(市、区、行委)政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落实年度目标任务以及研究制订建设实施方案并上报备案情况;乡(镇)政府建立村镇建设管理队伍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建设程序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及项目整合。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各级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建设村整合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情况,市(州)、县(市、区、行委)结对共建单位项目资金安排情况,与帮扶单位沟通对接并达成帮建协议、帮建单位落实帮建任务等情况。


(三)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情况,规划设计遵循环保理念、有效保留乡村记忆、传承历史文化、尊重村民意愿等情况,项目规划公示和规划许可管理制度推行、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等情况。


(四)基础设施。道路硬化、村庄亮化、电网升级改造、人饮安全、文化广场及标准化卫生室、广播电视、数字网络宽带等项目实施情况,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五)环境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员队伍及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公共厕所建设运营维护,实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项目以及管控生活污水排放、及时清淤疏浚河塘沟渠,村庄主要道路、河道两边和房前屋后进行绿化,村容村貌改善等情况。


(六)乡村治理。高原美丽乡村村庄规划及建设方案提交村民讨论、动员村民参与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村民对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满意度等情况。


第三章检查考核方式


第八条检查考核以日常督促检查和年终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一)日常督促检查。根据各地工作推进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报表制度、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日常督促检查。日常督促检查情况按比例计入年度绩效考核分值。


1.报表制度。建立城镇棚户区改造、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月报表制度。市(州)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并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统计报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适时通报进展情况。


2.重点督查。依据报表排名、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录入等情况,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抽查。一季度重点抽查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二季度重点抽查工作推进及政策执行情况。三季度重点抽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四季度按照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开展综合考评。


(二)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采用“县级自查、市(州)全面考核、省级抽查考核”的方式分级负责实施。


1.县级自查。当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对照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市(州)政府。


2.市(州)全面考核。当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政府应在县(市、区、行委)政府自评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组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检查考核,客观准确评价工作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级抽查考核。当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由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省级考核组,在市(州)考核的基础上,按以下抽查原则分赴各县(市、区、行委)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按照每市(州)不少于2个县(市、区、行委),每县(市、区、行委)不少于项目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高原美丽乡村按照每个县(市、区、行委)建设村总数15%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得少于2个村)。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每个县(市、区、行委)从2个以上的乡(镇)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户进行核查。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各考核组核查报告和日常督促检查情况形成综合评定考核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未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开工任务的。


(二)项目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社会反映强烈的。


第四章督促机制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并全面掌握工作的进度、质量、效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令整改、排名通报、约谈提醒、社会公开。


(一)责令整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政策不严格、未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项目总体进展缓慢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排名通报。根据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及工作进度,每年5月份对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上年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督促整改的问题未能限时办结、整改不力的地区,视情节轻重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三)约谈提醒。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督促通报后仍存在项目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处置失当引起社会反映强烈问题、对审计或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和项目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将对相关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四)社会公开。对约谈后仍不重视、拒不整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全省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地区,将如实报告领导小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省考核办作为对各市(州)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对其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并在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的地区、单位,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各市(州)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布30天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汇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督查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社会反映强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变化和政策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


2.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检查考核评分表


3.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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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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