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五四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综合治理为手段,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原则和目标。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原则。到2020年,电梯安全法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监察执法体制进一步顺畅;电梯检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检验基本实现全覆盖,检验质量进一步提升;电梯应急处置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投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从源头保障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落实电梯制造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省质监局)落实房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配置、供电电源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电梯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机场、车站、行人过街设施等公共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二)加强隐患治理和更新改造。各级政府要将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和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整治重点实施挂牌督办,督促落实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维保单位和维修资金,协调处置纠纷,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电梯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建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持续筹措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三)推进维护保养模式转变。提倡电梯制造企业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推广“全包维保”。鼓励有能力的电梯制造、维保企业采用“物联网+维保”等模式提高维保效率,依法推进按需维保。(省质监局)
(四)改革和规范电梯检验工作。推行电梯检验机构“核准+授权”模式,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利用已经形成的特种设备检验援青模式,引入国家级检验机构,建立完善电梯检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我省电梯检验全覆盖。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提升检验质量。优化电梯检验流程,以大数据、“互联网+”为手段,实现电梯检验“最多跑一次”,提高对企服务水平。(省质监局)合理调整电梯检验收费,降低企业和群众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五)健全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公共服务平台和电梯应急救援处置规范,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为应急处置和精准监管提供支撑。配合做好国家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通过全省电梯应急处置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加快西宁市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建设,推动海东市等其他市(州)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中心,鼓励格尔木市等有条件的县(市、区、行委)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鼓励电梯制造、维保单位建立完善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情况,与全省电梯应急处置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质监局)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确保应急情况下通信畅通;推广应用基于无线通信系统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电梯安全纳入本行业工作检查考核内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抽查和维保服务质量评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特别是异地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电梯维保单位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电梯维保信息化监管水平。(省质监局)
(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建设方责任,确保项目移交前的电梯安全。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重点督促落实住宅小区和公共场所实际管理人责任,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及住宅电梯相关费用的信息公示,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服务。落实电梯检验机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其客观、公正、及时开展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省质监局)
(八)加强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维保单位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公开主要配件价格。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企业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九)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率,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质监局、青海保监局)
(十)促进维保行业创新发展。鼓励电梯维保企业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电梯数量少、维保力量分散的偏远地区,鼓励电梯维保企业联合设立维保服务站点或分支机构,满足维保和应急救援需要,保障电梯质量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安委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保障经费支持,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加快推动《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立法进程,完善监管制度。(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乘梯意识。加快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等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省质监局)各级教育部门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充分利用职业技术院校资源,开展维保人员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质监局)持续开展以现场执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市场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能力。(省质监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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