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9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29:0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结合我省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杜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州)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指标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第四季度完成;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每一个规划期末开展一次综合考评。


第六条 各市(州)政府对《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百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负总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根据各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年度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成果、农业普查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政府,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耕地数量变化与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六)生态退耕、灾毁、污染耕地等情况;


(七)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违法查处情况;


(八)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九)有关耕地保护其他事项工作;


(十)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制定(或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考核部门根据《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青海省土地整治规划》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考评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各市(州)政府按照年初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以及省耕地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工作在各市(州)政府领导下,由本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统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自查时应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对本市(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


(二)核查阶段:自查结束后,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当年年底之前组织进行核查。核查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青海省关于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市(州)政府自查报告,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成果数据等有关资料。


核查采用室内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集中汇报和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的重点是对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考核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被考核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三)综合考评。核查工作完成后,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各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打分综合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将各市(州)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结果采用100分制。综合考核评分90-100分之间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70-79分之间为合格,70分(不合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低于年初责任目标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三)辖区内出现重大损毁、污染耕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出现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市(州)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低于上一年度确定的耕地质量平均等别。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文件,对考核优秀的前三名市(州)政府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奖励以及1000亩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履行整改责任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市(州)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考核部门对其建设用地、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第一责任人由考核部门提供检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省纪委监委或省委组织部问责;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的工作部门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年度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8630.html

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