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9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认真梳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违法环境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要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并在政府门户网及媒体进行公开(问题清单见附件1)。
(二)实施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于2018年7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按照整改方案,积极稳妥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如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各市(州)政府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开。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改销号情况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各市(州)政府负责总结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2018年1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19年10月底前,上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按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三、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重点检查辖区内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和工作程序,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对己完成划定工作,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划定范围不科学,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水源地,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和工作程序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或变更的报批。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的水源地,于2018年7月上旬前完成整改,达到地理界标设置准确、警示标志明显、宣传标牌醒目、应急设施健全、监控设施完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问题为重点,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现水源地保护区各类排污口全面取缔、违法设施和构筑物全面拆除、环境污染隐患全面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全面保障的专项整治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纵向到底、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对排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紧盯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整改方案落实、问题清单销号等关键环节的责任落实,着力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卫星遥感或无人机监测,为各地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做好工作调度。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要严格执行专项行动月调度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借助卫星遥感技术,盯住关键问题和关键地区,按季度开展动态监测和现场复核,及时查遗补缺。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预警通报、约谈督办、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各地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四)严格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要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开展专项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问题排查是否属实、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视情进行通报。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当地党报和政府网站开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问题清单及整改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典型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广泛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要把专项行动与日常管理、环境风险防范有机结合,强化部门合作,完善环境保护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青海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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