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青海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26号)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间差距,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走向更高水平、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有效举措。通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行委)”创建工作,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高教育质量,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我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规划目标为,2018年启动,到2020年,少数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行委)实现优质均衡,到2025年基础较好的地区一半以上的县(市、区、行委)实现优质均衡。基础条件薄弱、缺口较多的地区要根据优质均衡的申报条件,积极创建,补齐短板,加快推进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标准,组织申请国家评估认定。
二、督导评估对象及申报条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市、区、行委)。
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
(二)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三)资源配置7项指标中每所学校至少要有6项指标达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四)政府保障程度15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五)教学质量9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六)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行委)不得申报:
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
(一)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二)政府保障程度。重点评估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市、区、行委)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校园绿化面积达到省定标准。
2.县(市、区、行委)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全县(市、区、行委)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市、区、行委)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市、区、行委)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全县(市、区、行委)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市、区、行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三)教育质量。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市、区、行委)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市、区、行委)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市、区、行委)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四)社会认可度。调查采取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县(市、区、行委)级自评。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区、行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自评达到要求的于每年6月1日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核。
(二)市(州)复核。市(州)教育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负责复核本地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情况。复核时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查缺补漏,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复核通过的,由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1日前,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核查材料。
(三)省级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在市(州)复核的基础上,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市、区、行委)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行委),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行委)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五、评估结果运用
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对通过国家评估验收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达标县(市、区、行委)给予适当奖励。
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市、区、行委)进行监测和复查。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市、区、行委),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行委)”称号。
六、组织实施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巩固提高基本均衡发展成果,促进教育公平和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借鉴“两基”和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在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做到组织领导机构不撤,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制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行委)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制定推进优质均衡工作计划,明确所辖县(市、区、行委)创建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各县(市、区、行委)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把握好达标进度和达标质量的关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进度。基础条件较好、缺口较少的县(市、区、行委),可以规划尽早申请国家评估认定,基础条件较差、缺口较多的县(市、区、行委),要及早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步伐。
(三)强化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以县(市、区、行委)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牢牢把握“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主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源配置、保障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优质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现了更高的标准化水平、均衡程度和质量要求。各县(市、区、行委)要对照国家标准,找准突出问题,补齐发展短板,制定工作方案,解决好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城镇挤、农村弱”,城市大班额突出问题。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26号)和《青海省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要求,大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特别是针对教师学科结构不合理、质量监测不达标、城镇学校占地面积不足等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落实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确保达到国家优质均衡标准。
附件:1.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2.《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3.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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