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青海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青海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青海片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扎实做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7〕1473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林函护字〔2018〕15号)具体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祁连山国家公园总面积502万公顷,其中,青海片区面积15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31.5%,涉及德令哈市、祁连县、天峻县和门源县4县(市)19个乡镇57个村4.1万人,包括青海省祁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仙米国家森林公园、祁连黑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等。总体规划时将根据底数调查核实和勘界定标结果对边界范围进行优化,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土地及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基础数据将根据底数调查核实结果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坚持以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定位,以创新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推动跨区域管护,加强祁连山自然生态保护修复,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坚持保护优先、永续利用,创新体制、系统保护,统筹协调、和谐共生,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扎实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青海片区)。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国家公园内各类资源的权属确认、登记、管理机构组建等重点试点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生态移民搬迁等试点各项任务,并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总体方案,结合试点进展情况,研究正式设立祁连山国家公园。通过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至2020年主要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基本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明确功能区划、建设布局、治理体系和社区发展战略。
--编制完成专项规划。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历史遗留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水土保持功能增强。
--基本建立权属明确、监管有效的资源管理制度,中央政府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直接行使所有权,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基本建立多层次保护体系,森林、草原和湿地质量、水源涵养能力提升、雪豹等旗舰物种栖息地适宜性和联通性增强。
三、主要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全面梳理体制试点任务,逐项落实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编制形成主要任务清单。责任单位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行调整。
(一)编制总体规划。
1.全面摸底调查。对国家公园试点区域内的居民点和人口、草地、林地、耕地、工矿企业、水利和水电设施、生态保护设施、交通道路设施、通讯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气候资源及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摸底调查,确定位置和边界,建立社会经济本底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能源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中国联通青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青海有限公司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2月中旬完成。
2.勘界定标。现地踏查、勘界,确定国家公园边界和功能区界,设置国家公园边界和功能区界界碑、标桩和标识。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2月底前完成落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界碑、标桩和标识牌设置。
3.编制总体规划。抓紧编制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划定功能分区。提出生态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教育设施布局及任务与措施。明确社区生产生活发展转型方案。
责任单位:由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编制专项规划。编制祁连山国家公园专项规划。制定综合管理规划、生态保护管理规划、廊道联通和受损栖息地规划、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规划、产业发展和特许经营规划、社区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科研监测专项规划。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生态保护管理新体制。
5.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祁连山国家公园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试点期间具体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代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安排,完成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编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能源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6.组建管理机构。一是依托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建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管理机构。二是依托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州县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等保护地管理机构,成立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分局或管理处(站)。将试点区内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和人员部分划转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区域内从事公益性管护的国有林场划转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各类保护地管理职能并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7.建立资源环境执法队伍。整合国家公园所在地各级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组建各级综合执法队伍,通过依法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形式,由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指导监督各地区开展资源环境综合执法。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林业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8.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合理划分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的管理职责。国家公园管理局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和宣传推介等职责,负责协调与当地及周边社区关系。地方政府行使辖区(包括国家公园)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编办牵头,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9.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开展自然资源本底调查工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范围,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各类自然资源及其边界,对矿产、森林、水流、山岭、草原、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确定草原和林地范围,制定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解决方案,逐步解决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0.建立权责利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科学评估资源、资产的价值,制定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办法,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明晰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关系,对于划入试点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自然资源,在尊重集体所有权人意愿的前提下,按规定进行处置和补偿。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1.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对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进行年度工作绩效评价考核,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并按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印发的《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按年度开展第三方评估。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考核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牧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2.加强审计监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规定要求,对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同时,建立对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经常性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国家公园出现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需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严肃追责、终身追责。
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共同负责。
时限要求:试点期间持续开展。
(三)建立系统保护综合治理新机制。
14.建立系统管护责任制。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和森林、草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按自然保护区、林业局、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河长制要求。依托林业局、国有林场及原住居民,分解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管护指标,落实管护责任、管护面积,完善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5.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按照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国家公园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以及水源涵养功能,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避免采取大规模人工干预措施,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黑土滩治理、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人工增雨、湿地保护与恢复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退化草地治理、天然林保护、受损林地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防治,提高植被综合盖度。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共同负责。
时限要求:试点期间持续开展。
16.廊道联通与受损栖息地修复。制定栖息地廊道联通和栖息地恢复方案,根据野生动物生存繁衍与扩散的生物学特征与生态需求,根据保护年限逐步撤除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网围栏,引导牧民撤除或改造草场围栏。对被铁路、公路等隔离的雪豹等动物迁移通道,利用不同地形地貌在关键节点留出专用通道,在隧道上方修复植被等,确保廊道有效可用。新建工程应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要求,通过修建高架桥等方式,为雪豹等动物留出通道。对迁移扩散通道内的耕地、草地、搬迁后的宅基地、退出停产工矿企业所在地等,实行退耕还林(草)和生态修复,恢复植被。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共同负责。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核心区域的廊道联通和受损栖息地修复。
17.构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研究建立青海省祁连山国家公园统一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雪豹为核心的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标准和机制,制定统一的监测评价方案。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综合应用地面调查、遥感监测、无人机、综合气象监测站网等高技术手段,形成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环境动态科研监测网络。加强对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科研监测防控,并对典型生态系统、核心水源区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开展生态系统结构演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自然资源资产、水质、环境质量变化、珍稀濒危物种种群状况、水土流失情况、生态工程成效和生态制度执行的科研监测评估,以及开展天气气候变化对生态保护评估,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扩大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国家公园基础信息平台,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整治进行监测和统计。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牵头,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探索协调发展新模式。
18.设置和聘用公益岗位。探索改革现有生态建设和管护体制,将现有草原、湿地、林地管护岗位统一归并为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社会服务工作需求,设定卫生、环保、治安、科普宣教等社会服务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有林场、禁牧农牧户、搬迁移民农牧户、退耕还林农牧户,从事生态体验、环境教育服务、生态保护工程劳务、生态监测等工作,使其在参与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管理中获益。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牧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9.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实施严格的人口管控措施,控制试点区内村庄扩展,限制新增生产生活设施。以转变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方式为基础,在自主自愿前提下,制定核心保护区域、重要生态节点、重要生态廊道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对搬迁、禁牧农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安置能力和转移就业能力,稳步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引导人口有序转移。
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核心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
20.实施精准扶贫。将生态移民同精准扶贫相结合,统筹使用生态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和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核心保护区域、重要生态节点、重要生态廊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落实好老年福利保障政策,做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时限要求:试点期间持续开展。
21.引导转产就业。引导当地社区居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落实好易地安置的各项政策。组织开展技术指导、面向生态保护的环境职业教育培训、生态保护巡护和监测上岗培训等,推动当地社区居民转产就业。引导和扶持试点地区(县)生态种养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加快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型,鼓励国营龙头企业帮助发展农牧业新兴产业,培育农牧民收入新的增长点。
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配合。
时限要求:2018-2019年开展。
(五)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2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深入落实祁连山生态保护整治方案,对试点区内现有探矿、采矿、水电、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全面深入排查,逐一复核评估,制定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项目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配合。
时限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国家公园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水电开发等企业有序关闭退出,尽快制定差别化退出办法,明确退出范围、时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具体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于国家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开发项目,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4.强化开发利用监管。试点区按照禁止开发区域实施严格管控。逐步搬离不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国家公园范围内禁止新批新建矿产资源、水电等开发项目。已审批正在建设的矿山企业停止续办手续。强化动态监测和督查执法,清理整治祁连山地区违法违规活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的整改要求,持续跟踪督办。对新增加和扩大规模的项目,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经严格研究论证后认定确需保留的水电开发企业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项目运行。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会同海北政府、海西州政府共同负责。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5.打击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与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相结合,加强管护队伍建设,配置专人开展日常巡护工作,严厉打击偷采、偷挖、盗猎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配合。
时限要求:2018-2019年开展。
(六)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26.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财政部关于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祁连、门源、天峻、德令哈等4个县(市)已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并对边远民族地区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在其他转移支付中给予倾斜。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项目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运用以奖代补、奖惩结合等手段,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与绩效考评结果相衔接的分配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7.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生态搬迁、生态廊道、科研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生态公益岗位、合法企业退出等方面投入机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投资渠道,对园区及为国家公园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吸收企业、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区块和项目。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8.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天然荒漠灌木林等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全部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加强森林、灌丛、草原、水流等自然资源管护。实行更加严格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严格控制天然草原放牧规模,有效缓解草场过载压力,对禁牧减畜居民给予合理补偿。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积极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增量收益、技能培训、就业引导、转产扶持、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局、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9.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推行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0.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将志愿服务扩展到国家公园各个领域,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率和参与度。结合实际情况,围绕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研协助、环境治理、应急服务等领域,加大志愿服务公益实践项目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力度,建立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服务和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1.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引导公众参与,促进国家公园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听证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的进程,规范网站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互动全面化。完善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奖励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2.开展环境教育展示。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理念,设计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项目,完善科研、教学实习基地,完善科普宣教设施设备,建设宣教点、宣传网站,打造自然生态体验区和环境教育展示平台,增强公众珍爱自然、保护自然意识。依托周边城镇、村庄、林场和牧场设立公共服务中心,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访客承载数量,实现园内体验园外服务,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对园区自然生态的干扰和影响。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3.建立应急救护体系。针对国家公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疫源疫病、外来有害生物、外来火源等威胁,以及突发事件等,制定国家公园应急救护体系建设方案,提高应对能力,减少原住居民和访客的人身财产损失,加强对野生动物伤病个体的救护。依托应急救护体系,建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人工扩繁基地,以人工促进方式,扩大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公安厅,海北州政府、海西州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合。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试点工作主体责任。为扎实有序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成立推进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试点工作地开展。
(二)强化统筹规划。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全面开展重点保护物种本底调查,进一步核实试点区域内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等现状,做到自然资源底数清楚、权属明确。委托专业团队结合现地调查,整合试点区内各类规划,抓紧编制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作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定依据。同步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自然生态资源本底调查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健全法规制度。省林业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与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相衔接,确保现有的保护区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试点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梳理提出需要授权的事项,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与军队有关单位加强协调,统筹做好试点工作与军事设施建设保护。
(四)增强科技支撑。以生态环境重大科技攻关为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和合作发展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生态保护研究、受损生态修复、技术方案论证,为国家公园建设发展等提供技术服务。积极转化国内外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全面提升生态保护的科技水平。充分发挥现有科研管理机构人才的作用,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国家公园建设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督促检查。省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督促检查和调研交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成效,查找问题不足,解决困难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落实责任措施,认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月工作进展报送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向省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强宣传引导。省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及有关地区,加强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手机微信等载体,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目的、意义和宗旨,强化典型宣传,塑造示范样板,引导社会舆论正确方向,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积极投入建设国家公园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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