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4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青政办〔2018〕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治水管水责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省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肩负起治水管水兴水的主体责任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确立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着力推进水资源、水供给、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立足省情水情,明确提出了“治青理政、水为大政”的水利战略定位,把水利作为富民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着力构建以水促发展、以水惠民生、以水保生态的水利发展格局,水利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影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但由于我省干旱缺水、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利设施不足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明显短板,水利管理薄弱仍然是高质量发展的突出弱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扛起治水管水兴水的主体责任,切实把水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作为现代农牧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作为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严格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建设管理并重,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二、进一步强化水利建设责任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研究起草省级水利建设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负责报批并督导实施。
2.负责协调组织省级水利规划、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报告编制、审查报批和经费落实。负责省直管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检测、工程投资、资金安排、水利稽察、预算绩效管理、工程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3.指导市(州)水利规划、水利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4.组织开展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的督导、稽察、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组织考核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规划计划、水利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技术培训。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研究制定本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经费落实。负责本级管理和规定权限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检测、工程投资落实及计划执行、项目稽察、预算绩效管理、工程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3.指导县(市、区)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法人组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4.组织考核县(市、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级自查、上级稽察、检查、审计以及水利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组织本级和县(市、区)规划计划、水利前期、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技术培训。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研究制定本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经费落实。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检测、工程投资落实及计划执行、项目稽察、预算绩效管理、工程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级水利项目自查、上级稽察、检查、审计以及水利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水利管理责任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起草省级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报批并组织实施。
2.督促、协调、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及管护经费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
3.负责省管河湖、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考核市(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工作。
4.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管理、水行政执法等技术培训。组织和指导全省水利改革工作。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级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及管护经费落实工作。
3.负责市(州)管河湖、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管理。负责省、市(州)管河道采砂管理。指导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和河湖、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考核县(市、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工作。组织本级和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管理、水行政执法等技术培训。组织实施本级和指导县(市、区)水利改革工作。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级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级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及维修养护、管护经费落实。负责本级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河(湖)长制工作。负责组织本级和乡(镇)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管理、水行政执法等技术培训。负责组织本级和乡(镇)水利改革工作。
四、强化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水利建设与管理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高效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水利工作的领导,着力构建决策高效、各负其责、执行坚决、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格局,推动水利健康发展,增强水利保障能力。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遵循“权责一致”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事权划分,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化责任内容,细化责任分解,健全监督制约、监督考核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把水利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监督及时、责任落实到位。
(三)创新方式,建管并重。强化建管结合,试行水利项目建设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规范参建各方履职履约行为,深入落实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建管体制,严格奖惩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探索“物业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河湖和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管护目标。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工程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后运行维护、效益发挥、安全生产工作到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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