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5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8〕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现就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我省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履行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
坚持市场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坚持质量为本。建立科学的质量和招标评价机制,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
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
坚持分类实施。以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综合考虑农业区、牧业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差异,分类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坚持绩效评估。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承接主体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全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内容。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帮助基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或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医疗救助结算、基础信息系统录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完善、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认定、资金分配等应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因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二)界定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购买和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协同推进的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制度体系。
(三)完善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服务标准、购买服务方式等内容,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内容特点,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四)落实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经费来源。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测算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五)加强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建立健全综合性评价机制,对项目的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评价。要制定具体绩效评价方案,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要明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严格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健全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评估组,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承接主体存在评估不合格、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财政部门要会同购买主体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管。承接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质量,严禁转包分包。市(州)民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区民政部门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
三、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
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加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窗口建设。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调,依托现有的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规范管理流程。要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AB岗工作制度,统一受理群众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临时、教育、住房、就业、流浪乞讨等救助申请,并负责将求助需求向相关责任部门转办(介)、各部门救助结果反馈等工作,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
(二)落实经办人员。各地要在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青办发〔2018〕4号)“县级民政部门行政事业编制较少的,可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加强2-3名,确保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的基础上,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依然不足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承接主体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可通过派遣增加3-4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常驻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可通过派遣增加3-4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常驻人口在5千-1万人的乡镇可通过派遣增加2-3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常驻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乡镇可通过派遣增加1-2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派遣护理人员,但派遣人数不得超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91号)规定数量的20%。被派遣人员中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从事过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或取得相关职业资格人员。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各地要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了解、收集、掌握、核实辖区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在日常排查走访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走访、民主评议,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公示监督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跨部门沟通,明确信息互联互通要求和接口建设方式,实现数据客观准确、资源共用共享。要充分利用共享的网上政务服务资源,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网上综合服务,全面推进低保、临时、特困等社会救助领域“无纸化、信息化”办公。要拓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核查信息渠道,提升核对信息平台数据准确性。对尚不具备条件实现联网查询的部门、机构,要指导、督促各地职能部门通过手工查询的方式开展核对工作。要全面启动运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救助申请转办转介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多元的救助服务。
(五)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入践行“四个转变”新理念,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不走形、不变样。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培训长效机制,将培训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专题培训,并开展培训效果考核,建立培训人员基本信息纸质档案。加大新进入职人员培训力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新进民政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入职前必须组织开展救助政策专项培训,确保基本熟悉各项救助业务政策。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切实把加强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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