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疫苗)采购、排污权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信息。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规划建设方案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地点、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规划指标等;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等;
---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2)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3)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
(1)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布局、供应方式等;
(2)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竞买人资格条件、交易时间安排等;
(3)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地块编号、位置界址、土地用途、标的面积、空间范围、出让年限、成交价格、受让单位等。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3.矿业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矿业权的出让公告、交易结果、审批结果等信息。
(1)出让公告:采矿权的出让主要包括采矿权的项目名称、开采矿种、地理位置、范围坐标及面积、生产规模、出让方式等;探矿权的出让主要包括探矿权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勘查矿种、范围坐标及面积、勘查工作程度、出让年限、出让方式、资质条件、时间规定、竞买要求等;
(2)交易结果: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基本情况、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简要情况、成交时间、成交地点、成交价格、缴纳方式等;
(3)审批结果:包括矿业权人、许可证号、有效期止、申请类型等。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4.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1)采购公告: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金额等;
(2)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须知、技术参数要求、合同内容、合同格式、评标办法等;
(3)采购结果: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4)采购合同:包括合同编号、项目编号、合同金额、订立日期等。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产权交易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信息。
(1)批准信息:包括审查批准情况、转让主体、转让标的等;
(2)交易公告:包括项目概况、资产评估情况、竞价方式、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3)交易结果: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时间、转让方式等;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重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1)招标核准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2)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履约能力、人员信誉等;
(3)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4)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审查标准、资格预审方式等;
(5)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标的、项目负责人、异议受理渠道和方式等;
(6)中标结果:中标人名称、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7)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7药品(疫苗)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目录、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信息。
(1)采购目录:包括药品(疫苗)名称、类型、规格等;
(2)采购公告: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周期、采购数量等;
(3)采购结果:包括中标单位、药品(疫苗)种类、中标价格、规格包装等。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8排污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竞买通告、竞买结果等信息。
(1)竞买通告:包括竞买标的、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等;
(2)竞买结果:包括交易企业、交易品种、成交金额等。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审批信息由批准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或监督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按照《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青政办〔2015〕151号)有关要求,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要加快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各牵头单位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归集统一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重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发布。利用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有关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托“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时限要求。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公开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夯实工作责任。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资、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二)推行清单管理,优化信息服务。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鼓励通过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测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做好考核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每月对公开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每季度要将公共资源交易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和公开渠道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梳理,确保各类信息公布的实效性;每年要将本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督导,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定期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年底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省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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