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38:5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促进项目批准、实施规范化,提升工作透明度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突出公开重点、明确公开主体、拓宽公开渠道、强化公开实效,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过程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3.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扶贫、住房保障、生态环保、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在批准和实施主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范围。


(一)突出公开重点。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等9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3.招标投标信息:招标核准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复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单位、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9.项目监管有关信息:被审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建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察、项目管理全过程稽察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


(二)落实公开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本级本部门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项目监管等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第一平台,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集中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已在相关行业类政府网站发布的,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转载相关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要充分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积极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抓紧、抓实、抓好此项工作,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区、行业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统一规范公开格式,及时集中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上报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强化检查通报。各相关部门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项目信息后,要按月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链接(邮箱:szfzwgk@qinghai.gov.cn),省政府办公厅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集中展示。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工作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要探索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发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提升社会公信力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考核评估。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全省目标(绩效)考核政务公开部分评分依据。各地区也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合理设置分值权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同时,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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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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