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2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青政办〔2018〕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特别是近年来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持续提高。但受办学条件、地理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和思想观念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地区特别是民族聚居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失学辍学现象,小学毕业年级和初中学生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26号)部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1.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省级统筹,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学段,加强分类指导,制定专项督查办法,依法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寺、打工、早婚等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省各县(市、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2.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及时将辍学学生信息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司法部门要做好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工商(市场管理)部门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管理,对宣扬女童弃学、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举办婚礼宗教仪式的教职人员,要依法予以惩处;严禁寺院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严格审批;严禁寺院等各类宗教组织举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学习班等,进行宗教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落实举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
二、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4.提升农牧区学校教育质量。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牧区学校管理水平,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健全学生体育锻炼制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落到实处,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或提前结束课程,布置有效作业,严格控制作业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教研机构建设,强化对农牧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和指导,鼓励教研员采取蹲点等形式帮助农牧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推进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建立学区集体教研和备课制度。加快有特色而有质量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下同)建设,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在线课堂等信息技术,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执行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推动城乡间教师交流,有计划地组织选派西宁、海东等地的优秀教师到青南边远地区支教。加强乡村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计划(省培计划)优先支持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培训。民族地区要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健全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全面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统筹财政教育支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备专业教师,并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作用,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为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合适的教育。
5.因地制宜促进农牧区初中普职教育融合。各地要结合区域内教育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牧区初中普职教育融合,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为中职招生打下基础,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他们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着眼于促进学生在本乡本土生活和工作,在专业和课程设计开发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农牧区生产生活实际。鼓励因地制宜为农牧区普通初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
6.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各地各校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使他们增强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的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7.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牧区低保家庭学生、农牧区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随迁子女、留守儿童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和安置帮教机构、残联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建立特殊关爱机制,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每年入学季,县级政府要组织教育部门、扶贫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深入乡村一线,对适龄儿童入学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和数据核查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入学无一遗漏。
8.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政策。各地要完善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贫困家庭子女享受15年免费教育等惠民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就学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牧区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探索建立扶贫、藏区、生态保护专项招生计划,畅通绿色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四、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9.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以县为主规划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强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老城区改造,结合人口、地理、交通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重视农牧区学校规划建设,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切实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健全农牧区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巩固藏区寄宿制学校成果,着力扩大东部农业区寄宿制学校规模。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要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供应午餐、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牧区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通过在城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10.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省级财政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中央资金,加大倾斜支持力度,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各地要加强市(州)级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完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完善配套设施,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加强教育审计和问责,对挪用和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与个人要严肃问责。加快“三通两平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和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提升省级教育信息化平台服务能力,促进农牧区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11.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对学生和学籍相分离的逐一核实,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牧、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小学毕业年级和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对排查发现的辍学和疑似辍学学生建立登记台账,并主动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果的,要及时启动行政复学机制,落实辍学学生劝返职责。各级教育、公安、卫计、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其他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大数据信息库作用,开展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公安部门要督促无户籍少年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建立学生学籍核查协作制度,对学生流向进行查证和通报。严格学籍管理,及时录入和变更学籍信息,对劝返复学学生要及时补登学籍信息,加强学籍信息工作人员培训,稳定队伍。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2.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控辍保学工作,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逐级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对控辍保学工作负总责。实行“双线”目标责任制,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区)、村(社区)与村民(居民)为一线,履行行政控辍职责;县级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家长为一线,履行劝返复学、登记和书面报告职责。严格落实市(州)政府督查责任、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责任。要不断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考核权重。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初,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已经评估认定的,列为监测复查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对控辍保学的工作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因地、因户、因人施策,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1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调动社会和学校的积极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真正把控辍保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学生。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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