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县域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科技创新在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以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和创新型乡镇为抓手,整合优化省、市(州)、县(市、区)创新资源,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对接,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县域创新发展格局,不断培育发展新动能,找准科技创新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为创新型青海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与特色产业配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县域创新体系。
--全省70%以上的县(市、区)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农业科技园区。
--全省各县(市、区)实现众创空间或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器全覆盖。
--全省各市(州)创建1-2个科技创新驱动试点县(市、区),每个试点县(市、区)创建1-3个试点乡镇,争取1个以上成为国家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三年内形成有效、可借鉴的模式进行全面推广。
--全省各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初步实现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升,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达到4.5%以上。
--全省各县(市、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为全省初步进入创新型省份奠定基础。
到2030年,全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县域经济社会进入创新驱动发展新时期,为实现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提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创新载体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将平台、人才、技术、专利、资本等创新资源引导进入县域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进一步提升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工业园区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使其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产业聚集,强化优势产业,注重以新技术、新工艺发展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人才引进和培养,积极探索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新机制,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做大做强一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要协同发展,以创新发展理念引领园区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助力园区建设,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在每个产业核心区内打造1-2个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核心园、核心基地、核心企业,使之成为优势产业的核心区、科技转化的展示区、农村人才的培养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创新创业的集中区。园区要引领县域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延长产业链,实行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带领农牧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同时,辐射周边,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延伸产业,促进农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
省、市(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新载体的支持和引导,推动省级创新资源向县域倾斜,各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要向县域开放共享创新资源,为县域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加速新技术扩散。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强化科学知识的普及。以青海省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互联网+”高原特色智慧农牧业大数据平台为支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青海大学新农村研究院等平台和智力资源,因地制宜确定生态保护、优势产业、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解决方案。以基层科技推广人员和科技特派员为纽带,线上线下紧密结合,重点面向农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推广实用技术,通过技术服务数据的累积,实现对主要特色农产品大数据管理和全过程安全质量追溯,探索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推动农村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生活质量提升、优势产业发展。
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和国家冷链物流综合示范工作为基础,与国内电商、物流企业合作,积极培育本土电商、物流企业,突破农村物流瓶颈,聚集农村电商人才,构建电子商务和物流协同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打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吸引城市居民到农村休闲度假、体验新型农业生产模式。加强农产品“三品一标”建设,优化科技供给,强化品牌建设,突出网络品牌营销,将乌兰茶卡羊、柴达木枸杞、互助八眉猪等地理标志产品打造成为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金融支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各项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引导县域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形成政、产、学、研、企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一批县域内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挂牌融资。有条件的市(州)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各相关部门在政策和管理方面给予协助,支持县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在融资环境较薄弱、创业者无抵押物的条件下,可尝试建立创业周转金,按照“确保资金安全,无抵押暂借使用,创业者互相担保,资金长期周转”的原则,为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提供金融支持,探索一些务实的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六)引导创新人才活动,强化基层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允许和鼓励其保留基本待遇到省内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在青创办企业,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待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鼓励各类人员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创新、创业,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区”科技人才专项,每年引导300名科技人员到基层服务。支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在县域创新创业,切实把论文写在大地上。试行“科技副县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等模式,提升县域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在县(市、区)任职的科技副县长、科技镇长等不占行政编制和职数。支持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在县域创新创业,建设生产示范基地,发挥企业家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服务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注重营造良好创业环境,结合县域产业发展方向,搭建创业平台、聚集创业和服务资源,依托各类园区、科研推广单位、有创新能力的企业等,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高水平专业孵化器,降低县域创新创业门槛。
省级科技服务平台要向下延伸为各地开展科技服务和培训服务。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起相应的科技服务线上窗口和线下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科技服务中心,开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创业指导、知识产权、金融、科技培训等科技服务。
众创空间等专业孵化机构加快构建创业服务体系,集中从省级平台筛选一批能够转化的新技术、新成果,建成创业技术库,提供给创业者。“星创天地”将创业目标集中在农业、农村创业,积极培育引导创业者从事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推动科技扶贫,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脱贫攻坚工程科技含量,实施科技行业扶贫信息化、产业化、人才、基地“四大工程”,强化科技创新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贫困村在农牧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农牧区节能建筑、新型城镇化建设、农牧区绿色能源、重大慢性疾病防控等领域先进技术应用力度。重点支持扶贫产业园建设中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贫困地区产业扶贫过程中,加大互联网技术、绿色、环保等产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贫困地区县域主导产业绿色化、品牌化、集群化,提升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扶贫局)
(九)加强科学普及,提高科学素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学普及工作,把科普工作摆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着重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县级学会、企业科协、农技协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独特优势和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依托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智力资源,深入农牧区开展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切实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科技场馆,为当地干部群众提供科普活动场地。完善各级科技场馆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特别是定期组织农牧区中小学生到各级各类科技场馆进行体验,切实提高县域学生科普教育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主体,要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建立适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体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科学谋划创新发展工作格局,加强部门联动,力求实效。
健全市(州)、县(市、区)级科技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科技经费投入,提高市(州)、县(市、区)级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明确科技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我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支持力度。省级相关部门要集聚行业部门资源优势,形成合力,不断助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人才支持计划等,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在省级科技经费中设立县域创新驱动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县域创新驱动试点县建设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具体的落实政策和方案,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确保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项目、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县域落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落实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强宣传和指导,大力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监测评价和考核。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县(市、区)创新活动统计和调查、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开展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从组织机构、科技投入、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建立起县域科技进步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县域科技创新进步水平进行评价,对评价优秀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宣传推广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省科技主管部门专门设立县域创新工作指导办公室,对各地创新驱动工作进行统筹指导、检查监督。把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目标任务作为市(州)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加强督导评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考核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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