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2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08号令)、《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青政〔2017〕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形式,按照“统一培训、联网采集、专网报送、分级审核、逐级上报、属地负责”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以及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全面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环境统计平台和应用管理系统,为我省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支撑。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普查对象为青海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41个行业类别的污染源。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主要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所涉及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各职能部门、市(州)可增加普查附表,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五、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底前,组建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省级编制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依托环保专网平台,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省级临聘协查员,市(州)级临聘普查员,组建技术指导和普查队伍;组织好宣传报道和培训工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本级普查经费。根据国家下发的名录信息,完成工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成8个行业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按照《市政排污口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完成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底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普查工作,对各级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开展全省质量控制抽样监测,对市(州)级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评估;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级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及表彰,对全省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及成果分析应用。
六、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同时,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结果,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填报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行委)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汇总,逐级上报。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
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中挥发性有
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七、组织形式
普查以县(市、区、行委)级普查机构为基本单位。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面向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临聘省级协查员,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机构临聘普查员,组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队伍。省级协查员经统一培训后,组成省级污染源普查技术骨干力量,统一配发污染源普查手持终端设备,结合各地区普查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分批安排省级协查员至各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指导、协助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开展区域内污染源入户、登记调查工作。市(州)级普查员优先聘用村和街道基层组织人员、网格员等。
省级成立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咨询、审核专家组,对各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并进行污染源普查成果质量的评估与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负有调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同时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制定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县(市、区、行委)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垂改后县(市、区、行委)级环保机构改为市(州)派出机构的,普查工作由市(州)级统一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委员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于部分财政困难的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其余市(州)、县(市、区、行委)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需求,予以保障。
省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论证、咨询与调研,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全省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政府购买普查服务等。
市(州)、县(市、区、行委)级财政按任务分工分别负担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质控保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定,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委托具有环保专业技术力量的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环保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组织普查工作专家组,对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依托省环保业务专网,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普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访问方式接入布置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污染源普查业务系统。省级污染源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基于已建成的青海生态环保云平台搭建,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送网络畅顺。
(四)宣传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同级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全省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各市(州)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应用,组织省内普查工作的验收和成果上报。负责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全省城镇、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清单;指导各级普查机构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各级普查机构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省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省内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省内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全省污染源普查的质量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协助完成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民航青海空管局:提供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完成承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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