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实施教育优先行动,切实履行好省政府领导、管理、发展、保障教育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坚持教育优先重大战略,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第一根本追求,坚持服务社会根本导向,坚持深化改革根本动力,坚持人民满意根本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根本保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按照解决突出问题,补齐发展短板,努力争先创优的工作思路,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统筹区域教育现代化进程、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统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统筹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教育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实现我省“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重大政策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健全制度,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教育思想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部门协作常态机制,做到制度完善、运行有序、落实有效。建立党委会定期听取、研究教育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学校、加强同知识分子联系交流制度。
3.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加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全覆盖,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水平。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机制。指导推动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举措,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5.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推进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培养选拔制度建设,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教育系统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确保党的大政方针得到有效落实。
6.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完善责任落实制度,形成检查指导和保障机制,确保执行有制度、工作有部署、推进有督导。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做到实施方案完备、执行检查有力、落实效果明显。
7.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形成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有效机制,做到方向正确、工作平稳、成效显著。
8.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建立学校安全风险与安全稳定防控体系,形成学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有效预警与应对机制,确保无重大安全稳定事故发生、无校园宗教渗透现象,做到制度保障健全,落实有力有效。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9.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建立越权和推责行为的监督防控机制。建立教育违法违规及教育纠纷处理机制,进一步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纠纷事件。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0.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政策,完善配套政策,强化保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问责,确保重大教育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11.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和项目。积极推进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经费保障,建立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12.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制定符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的教育改革发展政策与制度,有效落实国家部署的教育综合改革任务,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改革经验。
(三)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
13.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统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逐年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实现我省教育发展规划目标。
14.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控辍保学”责任机制,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我省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城乡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城乡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城乡统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国家认定的基本均衡县比例达到省政府与教育部签署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确定目标。
15.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出台推动各类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实现全省教育发展规划目标,职普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16.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建立职业院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逐年提高职业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和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确保“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确保职业教育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职业院校专业与本省产业匹配度和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得到明显提高。
17.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鼓励高校创新办学思路,积极引导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建立完善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制度,定期对本科教学进行分类评估。分层培育和建设高校一流学科,促进优势特色学科融合发展。提升高校综合实力,努力建设区域内高水平大学。
18.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建立民办学校事前行政审批制度和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的保障机制。提高各级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培育发展优质学科和专业,逐步提高服务社会多样化需求的能力。
19.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参与率和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实现我省发展规划目标。
20.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确保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现全面普及双语教育目标;学前教育阶段实现基本普及两年双语教育目标。
21.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丰富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提高教育实效。
22.办好特殊教育。在省内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下人口未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在普通学校(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乡镇中心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
23.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的权利。确定各级教育中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资助标准,实现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省级政府扶贫经费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
24.解决教育热点难点。建立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回应与化解机制,确保社会对教育满意度逐年提高。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
25.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在重大教育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依据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健全省级教育咨询委员会,建立教育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提高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的质量。
26.制定并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教育规划实施中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督察和问责机制。
27.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分类分地区指导,促进地区联动,扶持薄弱地区。新增高等教育资源向新的城镇化地区、产业集聚区延伸,优先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小规模有特色学院,加快建设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县为基础,建立健全与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学校布局建设机制。
28.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费保障、教师编制、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
29.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教育督导有效履行对各级各类教育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健全教育督导相关法规政策,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公开和问责力度。
30.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工作。依据国家战略和有关法规政策,将教育相关工作纳入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督导和问责机制。
(五)加强教育保障。
31.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结合实际完善教育法规和规章,提高教育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和监督力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建立和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教育政策、规划、督导评估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32.落实教育投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各级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水平。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3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提升农牧区教师能力素质,加大农牧区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工资倾斜政策。
34.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建设,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35.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改善和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设施配备水平。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区域教育合作,实现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共享。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36.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深入挖掘课程教材的育人作用,系统推进课程改革,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
37.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认真落实“一校一章程”,推动学校依法依章治校。建立师德事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学问题。逐年提高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率,确保新入职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落实和扩大高校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对外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批,确保活动内容健康向上。
38.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建立校园及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校园平安和谐。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省级迎检工作程序
(一)专题安排部署。每年3月底,收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年度督导通知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自查自评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级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估细则》,依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任务分工方案》(详见附件1)中明确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制定年度任务分工方案。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级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估细则》中涉及到的其他职能部门,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任务分工。
(二)开展自查自评。省直有关部门对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任务分工方案》(附件1),由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形成部门自评报告报送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分项自评、工作亮点、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分项自评得分要求客观、真实,并附简要情况说明。
(三)报送有关材料。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牵头部门自评情况,每年5月底前形成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评报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迎接国家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检查、整改复查等各项工作,对国家督导检查所列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责成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整改落实情况按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对象。督导评估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州)履行教育职责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对各市(州)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保障力度、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五个方面,评价内容详见《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发布预告。每年11月中旬,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向各市(州)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2.自查自评。各市(州)接到通知后,对照《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对当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自查评分,于12月10日前,一并报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省级评估。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督导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形成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督导评估标准。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督导评估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根据得分确定等次。督导评估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得分在90分及以上,合格等次得分在89-75分之间,基本合格等次得分在74-60分之间,得分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1.所辖县(市、区)的省级评价结果有不合格的,或有两个及以上基本合格的;
2.与省政府签订的教育年度目标责任书有一项指标不达标的;
3.辖区内有一个县(市、区)未完成省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
4.未完成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发展指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在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国家重大教育政策、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出现偏差的;
3.辖区内有50%以上县(市、区)未完成省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4.所属教育系统发生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5.直管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6.未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的。
(五)评估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履行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省级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市(州)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提拔任用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五、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对象。督导评估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各市(州)随机抽取1至2个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二)督导评估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保障力度、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五个方面,评价内容详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发布预告。每年11月中旬,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随机向抽取的受检县(市、区)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2.自查自评。受检县(市、区)政府接到通知后,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对当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自查评分,于12月10日前,一并报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省级评估。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督导评估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受检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形成省级对受检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每年督导评估一次,年度内省已抽样评估的县(市、区)不再重复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标准。对县(市、区)政府督导评估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根据得分确定等次。督导评估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得分在90分及以上,合格等次得分在89-75分之间,基本合格等次得分在74-60分之间,得分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1.与市(州)政府签订的教育年度目标责任书有一项不达标的;
2.未按期完成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如消除大班额、全面改薄、消除明火取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国家和省专项规划任务;
3.三年内教育质量监测达不到Ⅱ级或及格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在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国家重大教育政策、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出现偏差的;
3.未完成省定核心目标任务的;
4.所属教育系统发生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5.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6.教育经费投入未落实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的;
7.未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的;
8.未按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9.未完成义务教育巩固率控制指标的。
(五)评估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履行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省级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提拔任用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工作,统筹国家督导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的整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并设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人员,落实机构,统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切实加强对履行教育职责工作的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履行牵头抓总职能,加大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衔接力度,督促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分工,依照国家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评估细则,向省直有关部门分配自查自评任务,并对相关省直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责任,认真履职,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三)强化自查整改。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教育职责。省直有关部门对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及省级督导评估内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逐项梳理,按照工作要求,抓紧查缺补漏,完善工作措施,做到不留死角、不挂空档,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受到问责和督导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及个人,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建议所属上级党委、政府对其进行通报、约谈,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附件:
1.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任务分工方案
2.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3.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附件三(2)
附件: 附件三(3)
附件: 附件三(4)
附件: 附件三(5)
附件: 附件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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