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2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2017〕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办学资源逐步扩大,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总体上看,我省学前教育仍存在办学资源短缺、教师队伍建设滞后、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尤其是教师数量短缺、待遇偏低、职业吸引力不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实现“幼有所育”目标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软硬件建设并举并重,按照“扩资源、保基本,强队伍、提质量,抓规范、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健全完善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突出标准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省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实现“幼有所育”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加强省级和市(州)级政府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根据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绝大多数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坚持公益普惠,多元办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并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坚持标准引领,规范建设。强化标准意识,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健全完善相关标准,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实行标准化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幼儿园办园质量。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语言教学,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级标准,学前教育教师配备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办园行为进一步规范,覆盖城乡、布局合理、适应需求、就近方便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进一步完善,全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85%以上,其中西宁市、海西州达到105%,海南州、海北州达到93%,海东市达到85%以上,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达到70%以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薄弱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两年双语教育。
三、对接需求,扩大办学资源
(四)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对接全省教育脱贫攻坚计划、城镇化进程、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以县为单位制定学前教育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按照幼儿园办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以独立设置幼儿园为主、中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为辅、巡回支教点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学格局,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五)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公办幼儿园倾斜,重点建设村级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着力加强民族地区幼儿园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办学资源。
(六)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省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住建等部门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要结合实际按需配建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要上缴幼儿园建设费,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配建幼儿园和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七)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对经县级教育部门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幼儿资助、教师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政策。各地可通过减免租金、政府购买服务、生均经费补贴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
四、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八)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制定《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建设标准》《青海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设置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建筑面积等标准,依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保育、教育需求,对幼儿园生活类和教学类设施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设置相应标准。相关标准作为幼儿园建设、审批、评估和管理的主要依据。新建幼儿园应依据标准建设,确保幼儿园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符合保教需求。现有幼儿园对照标准进行改扩建和补配,到2020年,全省各类幼儿园建设达标,设施设备、玩教具及图书等满足需求。
(九)加强教职工配备。制定《青海省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明确教职工与幼儿、保教人员与幼儿的配备比例,明确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岗位学历、职称等具体要求。教职工配备情况作为幼儿园督导、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督导,县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园所负责具体实施,力争到2020年,幼儿园师生比总体达到1∶15,教师数量基本满足需要。
(十)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全面落实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市、海东市贫困家庭学生15年免费教育政策。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地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建立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核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地区,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收费、资助一体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培养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学生资助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建立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
(十一)规范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新设立公办幼儿园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机构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地区由教育、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已开办、尚未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公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应及时进行登记,确保合法办园。民办幼儿园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登记。
五、综合施策,强化队伍建设
(十二)多渠道补充幼儿教师。各地区制定具体政策,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建立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逐步调剂富余编制增加到公办幼儿园,严禁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全面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政策,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实现全省全覆盖,着力解决师资力量不足问题。鼓励各地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还可通过高校毕业生顶岗支教、志愿者服务等方式补充学前教育教职工。引导、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
(十三)实施幼儿教师资格制度。依据国家《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严格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任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现有教师要通过专业培养培训,帮助其取得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到2020年,幼儿园教职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专任教师达到国家学历要求,取得职称(职务)的教师比例明显提高。
(十四)注重教师培养培训。完善学前教育教师培养体系,加大学前教育本专科生培养力度,办好省内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培养质量。实行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师培训,注重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保教水平,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农牧区培养一批骨干园长和教师。
(十五)努力提高教师待遇。幼儿园举办者应与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由举办者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保障,并应足额足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工作补贴制度,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制度,重点向农牧区幼儿园教师倾斜,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老师,累计任教20年、10年以上,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推荐,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六、内涵发展,提高保教质量
(十六)实施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教学活动,确保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切实避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以县为单位组建专兼职教研员队伍,建立教研指导机制,实施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鼓励各地积极创建省级、市(州)级示范幼儿园,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深入推进示范园与城乡薄弱园结对帮扶工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
(十七)提高民族地区幼儿园保教质量。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和等级评定办法,探索开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第三方评估,加强办园行为监管,规范学前保教活动,不断提高保教质量。鼓励民族地区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培训学前教育教师,支持学前教育教师赴省内东部地区或省外接受专业培训。加强对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帮扶指导,结对帮扶民族地区幼儿园达标晋级,促进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
(十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班)。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整合特殊教育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幼儿园特殊教育班探索开展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
七、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统筹,明确责任。实行“省市(州)两级统筹、协调督导,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提高保教质量,确保安全办园。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强化专项资金监管,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建设规划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检、食药、妇联、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加大投入,扶持引导。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最大限度地向农村、贫困和民族等薄弱地区倾斜。按照市(州)县为主、省级合理补助的原则,完善全省学前教育补助政策。建立奖补机制,开展发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创建活动,提高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二十一)评估督导,促进发展。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消除无证幼儿园。探索以中心园为依托的业务管理模式,指导和帮助偏远幼儿园和支教点提高保教质量。完善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和有效监督。进一步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师德师风、教师资格、办园行为、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实行公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制度和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和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标准化办园、教师配备、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二十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优秀典型办园经验及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等,提高社会、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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