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7〕1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
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集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于一体的集约化服务平台,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政府网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功能的网站。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指由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省、市(州)、县(市、区)级政府的部门、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应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创造更加优良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发布和办公自动化服务。
(二)负责制定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总体规划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网站建设。
(三)负责制定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技术体系和数据统一对接标准,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六条 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统筹协调政府网站运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省网信办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和ICP备案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须确定主管单位和负责人;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须确定主管处室(科室)和负责人;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
第八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各级电子政务办,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办公室,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拟开设政府网站和网站栏目改动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第十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主管单位和机构负责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含本级)应建设开办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市(州)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予开设政府网站。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开展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相关政府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级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须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市(州)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获得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向省编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单位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省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qinghai.gov.cn”域名,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qinghai.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级政府或省直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市(州)级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qinghai.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四章 网站建设
第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责建设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市(州)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规划与建设,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涉及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相关事项需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政府网站的集约化建设,推进全省政府网站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方面。政府网站内容素材须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建立信息审核、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府网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等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有关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政府网站须将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示。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发挥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市(州)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要主动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
第二十一 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动态、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等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进行转载,加大宣传力度。对需要转载的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进行转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协调联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政府网站如开设新闻栏目,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需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有关要求,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通过发布解读、评论、专访等方式,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全省各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要主动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对接,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要设置政务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级政府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网上服务事项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服务事项,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政府网站须全程记录用户在线办事过程,对查阅、预约、咨询、申请、受理、反馈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应提供领导信箱、智能问答、智能检索、智能机器人、留言评论等多种用户互动方式,以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方式及时掌握民意,创新政府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新渠道、新方式。要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各级各部门对省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网民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责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负责数据资源来源涉密性、安全性、可信性等工作。各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开放入口。政府网站要向社会提供政府数据资源的浏览、查询、下载等基本服务,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规范英文和藏文版网站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开设英文和藏文版网站。相关网站要有专业、合格的支撑能力,用专业语言队伍保障内容更新,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用户文化和习惯。
第五章 关停整合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由于特殊原因确需临时下线的,须由主办单位联合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如遇到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相关市(州)级政府办公厅(室)或省政府部门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和备份。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网站完成迁移后,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对已关停整合网站的历史网页须进行归档,归档后的网页要能正常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日期。
第三十二条 因部门或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三条 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形成安全责任体系。政府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信息预警监测和技术能力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设网站,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或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优先采购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设立系统运行维护机构,专门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读网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监控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确保网站正常访问,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监控记录。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网站分管领导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主办的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书面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要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健康运行。各级财政要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监管、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并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省内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总结分别于每季度最后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考评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府网站考评办法,加强网站考评工作,把政府网站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政府网站可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机制,明确网站内容保障单位职责,建立信息采集、报送、编辑、审核、发布等环节制度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规范处置流程和标准,保障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纠错留言答复机制。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上的网民纠错意见,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主办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年报制度。编制政府网站年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年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问责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建设政府网站、擅自关停政府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要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网站相关负责人,对多次通报仍整改不到位或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网站,要将有关情况抄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别是对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及时导致网站内容、信息、技术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与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的联系沟通工作机制,研究部署政府网站的相关工作。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建立与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政府网站要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和网站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与开发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青政办秘〔2009〕10号)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