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9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2:09:3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2017〕1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撤销“青海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工作职能并入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田锦尘 副省长


副组长:汤宛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汝坤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员:于明臻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立明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超远 省科技厅副厅长


力本嘉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寅秀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生杰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齐铭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黄小赠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尚少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铁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谢遵党 省水利厅副厅长


孙应祥 省农牧厅首席兽医师


王恩光 省林业厅副厅长


朱小青 省商务厅副厅长


颉学辉 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


韩国荣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李建丽 省金融办副主任


康玲 省统计局副局长


公保扎西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台青 省质监局副局长


郭显世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郭顺宁 省能源局局长


李凤霞 省气象局副局长


贡伟宏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杨汝坤同志兼任。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组长为黄小赠同志。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


(三)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组长为齐铭同志。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四)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组长为张生杰同志。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全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协调成员单位按职责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8724.html

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