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9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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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为建立健全我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不仅是实现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服务较快发展,信用环境日益改善,但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创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共治工作格局。


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行为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落实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我省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逐步健全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形成;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实现电子商务领域全流程规范化监管;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引导与服务、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客观评估、消费者广泛参与及监督的多元化、互动式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与维护机制有效运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基本建立。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1.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用户身份标识和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产品质检报告进行核实,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注册登记备案、身份核验标识、监管信息等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风险预警;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审核,认证信息的真实性,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及时将交易双方互评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等信息记入当事主体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及承诺服务履约情况充分向社会公众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防范虚假营销、偷工减料、过度包装、恶意刷单等不良行为。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加强失信行为的分类和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合作,加强对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真实性审查和信用巡查,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3.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体系,推动网络支付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4.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设,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寄递物流领域企业信用协同监管,全面落实寄递物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实行差别化对待。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流办〉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年底前完成)


5.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坚持“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商户公开信用承诺,鼓励更多商家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实施信用协同监管并采取联合奖惩措施,确保承诺完全兑现。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缺陷产品召回等维权制度,鼓励在“信用青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和渠道,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省商务厅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二)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6.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包括承诺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流办〉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7.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代运营、物流、征信等支撑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设与管理。依托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公安、交通、通信及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依法依规集中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相关涉企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进行公示,及时动态更新。鼓励电子商务协会规范整合行业内企业信息,实现电子商务企业上下游间信用信息共享,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秩序的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按要求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流办〉、省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8.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提升对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共享能力,依法依规整合和采集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依托青海省商务诚信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对接和共享交换。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9.建立健全重要产品溯源体系。推行商品条形码、二维码,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妇儿用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审核产品供应商营业执照、资格资质及相关许可手续等;着力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发现问题可以快速追踪定位,一查到底。加快提升各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线下留痕监管体系。(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网信办、省林业厅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10.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电子商务平台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大数据信用评价,化解“信息不对称”,降低电子商务领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经营者、寄递物流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大数据信用分析,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独立、客观、公正地揭示信用风险,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1.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政府部门特别是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2.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增强自律意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有效整合、开发利用政府可公开的和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强化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要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3.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和优质的平台服务。(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4.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要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推行行业诚信公约、企业守法诚信登记评估,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增强信用意识。(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15.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青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流办〉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6.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红名单”制度,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做好金融服务。“红名单”主体在办理贷款申请、投保业务等金融业务时,综合考量企业风险状况以及标的大小、存续期等因素后,在贷款额度、利率、保费费率等方面给予适度照顾;在上市挂牌融资时,实行“优先通道”,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支持力度,并做好后续风险管控和跟踪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7.加大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强化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黑名单”主体经营、贷款、发债,上市挂牌融资时,实行“审慎通道”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流办〉、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8.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的交易行为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子商务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以及商品交易、网络支付等敏感信息安全。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实施问绩追责。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参加,持续实施)


(二)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在抓好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推动我省电子商务诚信领域相关制度规范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我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布、安全防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体系。(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选树和推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春节、国庆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为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识假、防假、打假积极性,形成广泛社会监督。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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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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