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5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1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学校安全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落实学校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明确职责义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三)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着力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有机融合,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要求,结合不同学段课程,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加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增强安全意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交通、消防、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禁毒、特种设备及电器安全、伤害、性侵害,反欺凌、反校园暴力、反恐等教育,强化重点领域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掌握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学生法治观念。
(四)全面落实国家学校安全标准和认证制度。各地区要在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落实部门监管执法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及属地管理原则,教育、公安、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日常用品、食品药品、体育器械、运动场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五)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将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学生安全管理区域,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明确综治、公安、文化、城管、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监管职责。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等相应要求。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增强学生安全感。
(六)健全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各级教育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工作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分析机制,及时发布环境污染、公共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等安全风险预警公告,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定期分析、汇总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教育教学、疾病、食品安全、体育运动、校外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学校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学期分析、汇总学校安全风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培育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和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演练、预防和转移风险等工作。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八)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校园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定期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健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隐患层层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九)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制定本行业、部门对学校安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学校校舍、安保、消防、校车、环境、食品、卫生、特种设备、学生床上用品和校服及周边安全等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应急预案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违禁出版物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应对措施,重点加强对溺水、交通事故、踩踏、自杀、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防范。
(十)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充分认识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校内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学校和教师安全责任,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学校安保、宿管、校舍、校车、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园体育教学活动安全等岗位职责,做到责任清、任务明,构建学校安全工作和责任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积极组织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锻炼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健康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并结合实际,在校门口设置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许可进入校园。
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各级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调整充实学校、幼儿园内部保卫力量,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伍,配备专职门卫,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安保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学校要建立健全安保人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安保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保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十二)着力营造校园安全环境。各地要坚持以安全、环保、勤俭的原则建设校园。国土、环保、建设、气象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实行校舍年检制,杜绝使用D级危房,及时加固维修C级校舍,保障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消防设计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校园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做到公共区域不留死角。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围墙、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十三)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警力配置,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报警监控平台,建设省、市(州)、县(区)教育三级校园安全监控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属地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的“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巡警和校园安保人员的实时联动联勤,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够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事件处置、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
(十四)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各地要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一基〔2016〕6号),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及应对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日常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生,司法机关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十五)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建立校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早发现、零容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惩处。
(十六)建立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有关部门要与学校、家长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教育部门要健全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故,应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校园内及校外教育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学校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十八)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机制,发生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责任。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惩处。
(十九)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各类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方责任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第三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全省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签订风险管理顾问合同、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合作协议,明确赔偿限额和保险费。各地要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进一步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
(二十)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撑体系。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依法调解纠纷,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建立处置应对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专业人士、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强化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作为部门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编制部门从编制总量中调剂部分编制用于学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二十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青教督委〔2017〕1号)要求,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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