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6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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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7〕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青海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保护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工作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省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执行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组织开展结核病诊疗及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全省“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结核病疫情呈平稳趋势,基本实现了青海省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将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我省仍是全国结核病高发地之一,且现有结核病发病人群主要分布在农牧偏远地区,大部分人群对结核病预防知识缺乏,防护意识普遍不强;二是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现有结防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部分地区结防专业机构设施设备落后;三是受制于总体发展水平,部分地区对结核病防治投入不足,结核病患者发现筛查工作有待加强;四是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人员岗位变动频繁,专业人员流失现象严重,偏远地区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五是现有各级结核病定点诊疗医院的人员培训、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有待加强;六是社会各界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十三五”时期是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市(州)、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大众协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结核病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报告,与结核病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总体下降到100/10万以下,疫情偏高地区发病率要较2015年下降15%。


1.以县为单位,疑似肺结核病人就诊率达到全县常驻总人口的300/10万,痰检率达到95%以上。


2.结核病疑似者及患者信息专报网络及时报告率、完整率、准确率都达到95%以上,报告率100%。


3.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4.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6.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7.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9.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1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11.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12.所有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


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13.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


14.70%的县(市、区、行委)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1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


16.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各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行委)要根据当地发病率、地理、交通、人口等实际情况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适度增加投入,改善诊疗条件,力求实现本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为患者就医提供实际便利。省第四人民医院为省级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全省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结防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在工作期间罹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要按规定及时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稳定现有人员队伍。各市(州)要深入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青政办〔2015〕217号),切实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工作条件,不断降低防治人员罹患结核病的风险。


3.促进防治结合。海东市要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各市(州)要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及治疗和患者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及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第一时间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肺结核疑似者及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报告、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需要开展耐多药诊治工作的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并开展相应工作。各地基层医疗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辖区内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患者进行规范化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等密切接触者进行健康教育,严防新发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在日常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诊断排查,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应尽快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患者信息。


2.做好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要相互协作,做好对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争取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适时组织开展肺结核普查。


3.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做到及时发现处置。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疾控中心要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要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疾控中心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对其中已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要尽快转诊至省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医疗、疾控等专业机构要在实验室诊断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及设备,缩短诊断时间,做好耐药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为优化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诊疗,要在临床治疗中积极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的治疗、康复作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提供绿色通道,及时安排患者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全程接受规范治疗。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有效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可以尝试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工作,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诊疗活动中,严格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省第四人民医院为省级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市(州)按照需求设立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耐多药患者门诊及住院治疗、登记报告和管理及信息反馈转介工作,对出院患者要及时将其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将患者信息同步反馈至病人所在县级疾控中心,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指导,确保治疗效果。


4.强化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儿童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卡介苗接种率专项调查,保证新生儿得到及时、全面的卡介苗接种。省第四人民医院、省妇女儿童医院做为我省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全省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有效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要予以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省第四人民医院每年要对各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进行1-2次综合评估,对全省2/3以上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至少开展一次诊疗质量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医院进行整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患者管理。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明确肺结核防治管理指标。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基层医疗机构要推行好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医疗、疾控部门要创新方法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各级医疗、疾控机构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业务协作,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校园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配合学校所在地疾控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需要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医院、疾控、医保等部门要做好信息衔接和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落实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监狱管理部门要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隔离治疗管理措施,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釆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釆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流程。2020年,我省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均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省第四人民医院要在2017年开通结核病专网信息系统,并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卫生计生部门应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领导到位、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各市(州)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定期分析和研判结核病流行形势,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体系。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不断优化防治策略、深入开展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减少人群患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要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报告和风险隐患排查。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


(三)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工作应聚焦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曰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强化校园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使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针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符合我省实际需求的结核病防治人才,不断提升防治人员业务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经验,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科技、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及时推广科研成果。


五、监督与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要制定本防治规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分解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对本防治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本防治规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目标责任书,保证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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