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7〕1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青海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背景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已成为全球和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严格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我省艾滋病疫情始终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艾滋病防治“十二五”总体目标。
我省在遏制和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从疫情分析看,虽然我省艾滋病疫情目前仍处于低流行水平,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发现数逐年增加,疫情增长速度较快。从分布地区看,我省各个市(州)均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分布,现存活病例主要集中在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占总数的80%以上,疫情分布较为集中。从传播途径看,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从感染人群看,“十二五”末我省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占总人口比例达2/万以上。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男女性别比达到5.3∶1,并以青壮年为主。从防控工作看,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卖淫嫖娼、合成毒品滥用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安全性行为的发生,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一些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加了不安全性行为的易得性和隐蔽性,加之人口流动频繁,艾滋病预防干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仍需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青海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省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十三五”末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
1.健康教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大众艾滋病核心信息知晓率达90%以上,其他地区大众艾滋病核心信息知晓率达85%以上。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核心信息知晓率均达95%以上。
2.监测检测。全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比例达8%以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抗体检测比例达95%以上,调查发现的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和其他有多性伴高危行为者艾滋病抗体检测及结果告知率达到60%以上,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3.综合干预。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和其他有多性伴高危行为者干预覆盖率达80%以上,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5%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4%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保持率达75%以上。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规范治疗。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逐步开展并提高中医药治疗比例。
三、防控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防治意识。
1.针对大众人群,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注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教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增强公众艾滋病防范意识。继续推广使用微信、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新方法,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在开展警示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开展危险因素评估、免费义务咨询等活动,保护被评估者和主动咨询者的隐私,提高宣传教育的可接受性,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公益性,宣传、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学习纳入学员在校期间的培训日程当中。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要利用现有设施设备,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针对重点人群,开展专项宣传教育。针对社会青少年、在校青年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吸毒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要以如何降低艾滋病感染风险和道德法治教育为主,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降低艾滋病感染风险。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切实把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内容纳入教学日程,重点开展针对在校师生的艾滋病专题教育,把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出入境检疫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把握防治重点领域,有效降低感染风险。
1.多管齐下,加大性传播干预力度。积极开展针对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严重性、危害性和有效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意识,降低感染风险。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感染艾滋病的单阳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中心要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地区要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省情的综合干预策略。
2.综合治理,不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和人员。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广电、公安、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三)畅通疫情收集渠道,提升检测服务能力。
1.扩大检测范围。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全省艾滋病检测咨询实验室网络,到2020年,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不断提高检测服务能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筛查检测能力。疫情严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内容,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西宁市、海东市和省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确证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做好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加大检验检测工作力度,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病人中90%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被及时发现、及时治疗。积极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升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在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信息保密及心理支持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及干预、治疗、检测监测、咨询、转介等工作,鼓励其行使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责任义务、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卫生计生、外事、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对在青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持续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减少医源性传播。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血液安全。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和病人安全防护。省血液中心要负责全省血站艾滋病检验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技术督导、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规范监测等工作,确保全省临床医疗用血安全。
(五)严控母婴传播,减少新生儿感染。
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做好技术督导、质量控制、队伍帮带和艾滋病检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确保2020年底全省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六)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卫生计生部门要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在省级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临床治疗中心,承担对各地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指导、国家免费抗病毒药品的管理分配和诊断治疗效果评价。在西宁市、海东市等艾滋病疫情相对较重的市(州)和疫情重点县区建立艾滋病定点医院抗病毒治疗点。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切实保障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医药、基本医保、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政部门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强化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提高工作能力。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提高防治工作成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市(州)要根据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将艾滋病治疗作为深化医改、衡量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重要内容,进行绩效考核管理。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依据艾滋病控制工作需求,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设立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支持。逐步将艾滋病药品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四)加强科研与省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省份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相邻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动计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不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督查结果及时报送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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