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6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我省经济发展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动“四个转变”,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要路径,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速促进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有效衔接、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协调推进,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以改革释放活力,强化从供给侧突破的意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发展新动能的体制机制,构建支撑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良好环境。
---坚持创新引领。把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理念贯穿到创新驱动全过程,强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意识。有效整合资源,准确把握产业转型发展方向,推动我省产业层次向中高端迈进,打造竞争新优势。
---坚持服务优先。突出服务理念,大幅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变管理为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法规调整、政策支持、标准规范等政府服务的科学性、灵活性和针对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坚持融合发展。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中心,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提升新动能对传统动能的带动作用,加速促进三次产业的实体经济蓬勃发展。
---坚持科学管控。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约束机制,划定并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条底线,优化风险管理机制,对底线之上的新业态新模式采取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支持行业自律。
(三)目标任务。
经过5年的发展,全省政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创新能力持续增强,以制造业新模式、农业新业态、服务业新领域为代表的传统动能焕发新活力,产业链、产品链和价值链不断延伸,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步伐加快,绿色环保、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全省实体经济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再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以分享经济、信息经济、生物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智能制造经济为阶段性重点的新动能不断壮大,引领带动作用持续增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满足新动能集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全省新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格局逐步形成。
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1.优化商事制度审批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动全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大力支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积极推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列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做好简政放权“减法”、加强监管“加法”和优化服务“乘法”,最大限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干预,优化服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条例》,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手续。研究推广对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制度。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除必须要审批的项目外,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贯彻落实《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一站式、一网通”便捷服务,加快促进政务服务大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自助终端、服务热线、手机终端(APP)等互联互通,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捷化。健全完善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平台办理,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网上审批和在线监管,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投资项目监测监管。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进一步释放发展新动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法规政策标准动态调整。
1.推进制度建设适应性变革。统筹协调推进“立改废”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方案,报批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府部门相关监管职权法定、市场行为有法可依。依据国家出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出台相应配套实施政策。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势,及时做好新兴经济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贯彻国家标准化改革部署和《青海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挥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积极作用,鼓励新产业、新业态领域企业标准主动公开。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地方标准公开。大力培育团体标准,探索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完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能,及时将新产业、新业态纳入标准范围,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标准创新活力。探索建立适应技术更迭和产业变革要求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3.放宽新兴经济领域政策限制。大力推进新产业新业态领域企业上市工作,引导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给予加计扣除优惠。建立诚信纳税机制,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服务,实现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挂钩,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逐渐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新业态就业社保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密切跟踪新业态就业和劳动用工特点,探索建立劳动标准、工资支付、就业统计等相关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网上缴费系统,研究制定网上缴费后配套基金归集管理办法。深入实施“五证合一”“三证整合”社会保险登记。完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参保缴费流程、改进经办服务方式,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推动重点区域先行先试。
1.推进创新改革试验。抓住国家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历史性机遇,认真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7号),根据全省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基础和创新资源集聚的特点,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新改革试点,在创新驱动评价、成果转化、特色产业、金融创新、人才流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发区改革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积极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经验做法。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经验做法,结合省情推动新产业、新业态领域创新,全方位推动产品、品牌、产业创新。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2号),支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转变政府职能、统筹双向投资合作、推动贸易便利化、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激活创新创业要素等方面开展试点,培育发展新优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建立新兴经济相关地方性管理制度。在物流、旅游等系统性风险小的领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扶持新兴经济发展的地方性管理制度。调整、修订一批适应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加快推进高原旅游名省建设。鼓励发展“互联网+物流”模式,促进移动互联网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积极开展道路无车承运人试点。大力推进品牌兴青战略,积极创建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支持相关企业和产品申报青海品牌和“中国质量奖”。(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创业创新服务效率。
1.建立“双创”绩效评价和容错试错机制。按照科研活动及科研项目属性,建立以质量和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机制,鼓励探索,宽容失败。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省级科技计划,加大对国有企业承担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培养国有企业科研人才。研究制定激励省属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办法,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视科技创新。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对科技存量资金优化整合,进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创新资助方式,将科技计划分为公益类和市场导向类分类支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升创业创新效率的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规章制度。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建立普惠性财政奖励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面向“双创”主体的服务水平。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优化布局,完善载体功能,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开展“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孵化辅导,推进创业导师进校园、进社区,推动孵化教育培训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支持省内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民营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建立健全青海省重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调查、评价工作,对成效显著的仪器管理单位进行政策激励。引导推动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技术机构、分析测试中心等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双创”相关改革试验。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144号),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快青海省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支持创业创新的有效做法,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青海双创模式”。加快推进孵化载体建设,实施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提质升级计划,建设创新型孵化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问题。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以侵权案件高发地、制造业集中地、专业市场、互联网等为重点开展执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运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研究完善新模式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制度,探索在线创意、研发设计、众创众包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途径。
三、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
(八)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青海实际,研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急于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等更为宽松便利的方式。落实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推动我省广电网、电信网双向对等进入,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手续。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意见》(青政办〔2015〕187号),有序放宽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相关规范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政务、个人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实现新突破。完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青海”网站功能,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对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及时曝光,增强信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信用评价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税收便利服务等挂钩,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企业债务等领域应用信用档案或信用记录,并逐步扩展到商务、社会和司法等领域。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加强信用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优惠政策获得感。(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1.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按照已形成规模、影响力较大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量身定做监管制度。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开展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进一步健全青海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跨界融合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的部门协同监管,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促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管理协同配合、产品质量与应用安全协同监管,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网信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西宁海关、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研究应对。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传播和用户创造内容趋势的新媒体内容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新型网络视听内容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内容监管平台,全面推进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条件下金融创新发展的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信息查询机制,促进各社会主体提升诚信意识,维护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金融办、省网信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和行业监管。按照药品注册事权划分,切实做好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和省审评政策的创新药优先安排注册核查,加快创新药品在省内审查进度。坚持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安排注册检验、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优化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员和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审查质量、效率和科学性。积极探索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新机制,探索建立企业责任首负制度和责任强制性保险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推行医疗机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现从依法执业监管向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的转变。建立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省卫生计生委、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1.优化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产业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机制,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监测预警,实时把握风险动态,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高对新兴经济领域潜在风险敏感性和突发情况快速处置能力。加强技术成熟度和技术风险评估。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强对我省重点行业、进出口商品预警分析,增强应对贸易摩擦的主动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信息化治理水平。加强在线、移动、大数据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提高网上技术侦查、新产品检验检测、金融领域新风险防范、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等技术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强化公共安全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不断增强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能力。(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促进监管机构和社会力量相互协作,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新产业、新业态治理。充分发挥版权保护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版权监管,保护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强化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推动平台、行业组织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安全生产等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探索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劳动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新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媒体的作用,完善行业管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网信办、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激发新生产要素流动的活力
(十三)完善智力要素集聚流动机制。
1.激发人才集聚和流动活力。落实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重大引才工程,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有效、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机制。探索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双向流动试点。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全域“多点执业”和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鼓励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农业科技人员带薪创新创业,创办各类科技型农业经济实体。鼓励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建立与创客化、平台化改造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人才流动活力。各地都要在户籍或居住证等方面为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招用人才提供便利。(省编办、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家发展的良好环境。研究制定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政策措施。建立企业家培训制度,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依托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建设一批企业家培训基地,重点培养既懂创新又懂市场的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其财产权益和创新收益,充分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实施职业经理人培养工程,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善创新的高级职业经理人。推行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评价机制,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营造有利于跨界融合研究团队成长的氛围。创新科研院所和学科管理限制,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大数据和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工程、数字创意等交叉融合领域,积极争取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在青海布局,加快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推进青海境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突出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科研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制度。
1.强化数据资源共享。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青海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整合构建横向互联、纵向贯通、安全可靠的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省级政务云应用迁移为契机,推动省级各部门梳理已有信息资源和信息资源需求,形成共享清单和需求清单,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加快推进人口、法人、车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与国家基础信息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各级政府和部门间的数据沟通和分享机制,推进涉税、商务、旅游、检验检疫、海关、国土、产权、交通等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交换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共享、开放、应用等标准与技术规范,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定期披露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经营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事项。制定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大数据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防泄露、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的管理机制,严厉打击数据滥用、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应用机制。
1.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领示范,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立落实成果转化供需常态化对接机制,定期调研和梳理高等院校、院所科研成果,征集企业技术需求,统筹组织举办专业性、区域性和综合性科技成果对接推介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供需“精、准、实”对接。强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法制保障,制定《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点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提高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体系等激励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系统,实现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汇聚,为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提供公益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向社会定期发布推广。建立技术交易服务网络系统,大力发展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机构,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平台。支持市(州)、行业协会学会等区域性、专业性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动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开展服务。实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导入阶段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落实财税支持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运用新技术新业态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1.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平台建设为牵引,以七大重点领域、八大专项工程为抓手,着力强化关键技术支撑、关键装备研发、关键安全保障,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试点示范城市,促进我省制造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模式变革。推进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生态培育,壮大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支撑制造业向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全面升级,加快构建以智能制造为重点的新型制造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我省“互联网+”深入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12号)为抓手,积极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互联网应用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统筹数据中心、行业云计算平台、内容分发网络(CDN)等高水平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在设计、生产、运营等核心环节的深入应用。鼓励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化协同制造平台,搭建模块化、柔性化制造系统,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研发、生产、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力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联合开展大数据、云计算、传感制造、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技术攻关,促进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的广泛应用。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允许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依据青海省产业基础、资源条件和优势产业技术升级路线,编制全省技术改造升级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资源等要素投向。统筹采取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农牧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现代农牧业服务主体、电子商务主体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农牧业与休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森林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新价值链。建设一批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先导区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快建立农副产品、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与国家相应平台有效对接。实施农资监管与可追溯示范建设,逐步推广农资产品追溯管理。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建立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农技服务和推广联盟。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牧场,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培育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利用新技术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西宁国家级服务业试点城市建设,围绕业态、模式、政策创新等积累经验。加快建设符合青海省情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仓储智能化水平和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发展物流新模式,推动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鼓励实体零售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数字化、体验化、智能化互动服务功能,推进线上社区交流、精准营销等优势与线下品牌展示、物流配送等优势融合互动。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运用高新技术加速产业升级改造,支持全媒体制播云、广电视听云、大数据中心等平台建设,培育一批新型媒体集团。鼓励生活服务企业创新应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植基于互联网的餐饮、娱乐、家政、旅游、金融、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等新业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研究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新动能发展问题,强化系统谋划,优化新产业、新业态的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强化新兴经济领域的统筹协调,加强地方立法、执法和产业发展等职能的衔接。强化培育新动能相关改革试点评估评价和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新动能发展的舆论宣传,营造健康发展环境。(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采购等支持新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
1.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在满足提供公共服务和机构自身运转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初创企业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采购力度。落实国家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扩大前沿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率先示范应用。(省财政厅负责)
2.加大招投标政策支持。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资质要求变相歧视新创办企业,逐步加大对新创办企业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健全优先应用支持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坚持以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为基础,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付费方式。对我省创制的重大新药及时评审和遴选,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用药目录。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获得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的企业再按规定给予省级补助。开展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工业控制软件首版次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投保综合险的给予保费补贴,并根据年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奖励。建立全面接纳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的新型电力系统,出台保障性收购管理细则。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支持我省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走出去”,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并购,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监督保险机构做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青海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物流配送基地。推动本土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向全国范围拓展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金融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对符合投向的新兴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新创办企业的投入比重。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帮助新兴经济企业通过股权、债权以及各种创新产品融资或交易。大力支持新兴经济企业并购重组以及再融资,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积极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创新股权融资工具。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引导信贷资金积极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改造和新兴产业等领域。运用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质押等登记职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帮扶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发挥银团贷款融资功能,加大绿色金融、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对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创新发展担保体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拓宽抵押担保融资范围,创新科技监管金融模式,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统计调查支撑机制。
主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变化快、业态新、规模小等特点,不断完善统计调查范围和方法,加强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工作,不断提升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能力,探索测算评估新兴经济活动对经济增长、资源节约、劳动就业、富民增收等的贡献。贯彻落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及有关分类标准,为科学分析新兴经济发展状况、预警监测提供统计依据。(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紧密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为进一步激发全省市场动力活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作出积极贡献。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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