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7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3:02:0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7〕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现有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确保公租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


(一)加快在建项目进度。各地区要明确在建公租房项目的责任主体,限定竣工时间,倒排工期,加快建设,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2015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租房项目要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分配使用条件。


(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各地区要对公租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建立配套设施项目进展台账,及时落实资金,优先安排建设;要切实加快2017年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的建设进度,配套设施满足需求,确保公租房及时分配入住。


(三)完善项目建审手续。各地区要抓紧办理公租房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依法依规优化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及时竣工备案。


二、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


(一)合理确定准入条件。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门槛。


(二)提高分配审核效率。各地区要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要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竣工交付项目的分配入住工作;对未竣工的项目,要实行预分配措施,项目竣工前3个月编制配租方案,提前启动配租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


三、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资源


对政府投资公租房、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监管,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并予以盘活。


(一)盘活原则。既着眼现有的保障范围、满足轮候家庭的保障需要,也要考虑今后新增申请对象、新增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产生的住房保障需求,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科学评估、优先保障、风险可控、合理处置的原则,合理确定公租房盘活规模,有效发挥公租房的使用效益。


(二)盘活范围。


1.园区配建、县城及乡镇公租房。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的,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人才引进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也可在当地有保障需求前,暂时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2.长期停建的公租房。对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项目,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加大后续资金投入,尽快复工建设,尽早形成有效供应。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没有住房保障需求的项目,可不再继续建设,退出公租房管理,由当地政府另行规划,合理处置,原已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调剂使用或收回,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盘活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政府投资公租房盘活和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拟处置和盘活公租房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资金情况、历年公租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各类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情况、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政策规定等材料。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审查论证并与市(州)人民政府形成统一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做好运营维护和资产核定、确权登记等工作,切实加强公租房资产日常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落实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从2017年起,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已纳入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措施不到位、竣工和分配进度慢、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弄虚作假的,要按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限期整改。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不纳入考核范围。


六、严格规范公租房盘活工作


各地区要对现有公租房资源和保障对象需求充分进行调查论证,严格公租房盘活的原则和范围,准确把握处置和盘活方式,严禁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盘活公租房,严禁以盘活名义违规销售公租房。各市(州)政府要在今年10月中旬前提出处置和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具体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3个月内完成公租房处置和盘活工作。


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公租房竣工、分配及处置盘活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对各地区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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