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6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3:02:0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构建更加规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落实预防接种策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防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和我省传染病疫情变化趋势,会同省财政等部门适时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免疫规划。科学规范开展第二类疫苗免疫服务,满足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优质的接种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提高调查诊断和鉴定质量。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不断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和政策。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补偿水平和补偿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三)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防控合力。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疫苗针对疾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和信息互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提高疫苗针对疾病控制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统筹研究部署疫苗针对疾病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疫苗可控疾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借鉴和汲取先进理念和防控经验,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严格疫苗流通管理


(一)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集中釆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采购、储存、使用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规范疫苗冷链配送。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具有冷链储运条件的企业做好疫苗配送工作,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第一类疫苗冷链配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系统逐级配送。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疫苗冷链配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疫苗及时配送到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注重索取证明文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要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要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牵头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全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


(五)提升疫苗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检查队伍建设,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开展检验人员专业培训,有效提高药品检验机构疫苗检验能力。(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


四、规范预防接种服务


(一)优化接种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交通不便的农牧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釆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要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牧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釆取日、周接种方式。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将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作为推进健康青海建设的重要举措,给予必要的保障。积极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预防接种实施条件、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接种单位要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做好预防接种资质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加强接种单位的资质管理,明确其责任区域,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对新设置的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接种人员要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教育等部门要督促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为儿童及时进行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相关的技术指导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


(五)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承担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类疫苗遵循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原则上农牧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做好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要科学规范告知第二类疫苗接种知识,严禁夸大第二类疫苗使用效果,不得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推广使用。严禁诱导或强迫公众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第二类疫苗。(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具体贯彻办法,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对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2号),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公开招聘。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监测评价、信息管理等核心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对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予以足额保障;根据支出责任划分,将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纳入本级财政滚动预算编制统筹安排。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四)提高人员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17号)等有关规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卫生防疫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合理的绩效分配制度,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五)核定预防接种服务价格。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制定出台预防接种服务价格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信息发布,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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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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