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1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青海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218号),切实加强全省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省范围内的高层建筑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切实摸清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对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督促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力争实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治理时间
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12月31日。
四、治理范围
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
五、治理重点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高层建筑。
1.建筑合法性。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内部装修是否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高层建筑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为办公、商铺、仓库、加工厂房等“住改非”的情况。
(3)已投入使用建筑内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建筑消防设施。
(1)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未保持完好有效。
4.安全疏散。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5.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6.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7.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未按规定制作悬挂《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等工作制度牌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公示牌》。
(4)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
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6)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7)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8)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
1.消防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且擅自施工。
(2)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施工。
2.总平面布局。
(1)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的设置,临时消防给水、应急照明等设施、器材的布置不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需要,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2)临时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堵塞、占用。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不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3.建筑防火。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未按规定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
(2)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安全防护网等所用材料未按规定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3)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临时消防设施和器材。
(1)未随工程进度同步完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并采取防冻等保护措施。
(2)未在施工现场重点部位配备灭火器材和急照明设施。
(3)应急照明照度及连续供电时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防火管理。
(1)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各类操作规程,电、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2)施工现场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明火作业未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
(3)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未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六、工作措施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高层建筑。
1.强化建筑行政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组织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带病”运行的高层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整治。
2.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严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等突出问题。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应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并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提示禁止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应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高层建筑业主建立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4.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满足照度需求,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5.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三停”、拘留、查封、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由当地政府采取书面警示、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公布曝光等手段,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限时整改消除。
6.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推广安装简易喷淋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西宁市要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7.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高层建筑管理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户籍化”系统中逐栋录入高层建筑数据,定期报告备案日常管理信息,消防控制室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将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作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9.加强消防宣传培训。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对所有员工上岗前开展一次培训,确保达到“一懂三会”(即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要求,每半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每个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小于2平方米的消防宣传栏,定期进行更换,并利用电梯内或电梯间的楼宇视频循环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每个高层建筑住宅小区要有至少1名消防宣传大使,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进门入户的“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居民定期检查家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10.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营造高层建筑消防综合治理强大声势。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广泛利用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户外视频、橱窗等媒介,宣传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11.严格责任追究。凡在高层建筑综合治理期间,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高层建筑火灾,必须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10人以上的火灾,由省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
1.严格火灾隐患源头管控。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强化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加大对隐蔽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外墙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等重要阶段的跟踪管控,确保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及时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2.规范施工现场日常管理。督促工程施工单位规范临时用房、设施的布置,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在建筑主体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消火栓系统等设施。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耐火能级应满足燃烧性能要求,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绝缘保护管保护,严禁使用电热器具,每月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同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进场材料的数量、品种、质量控制,大力推广使用不燃、难燃新型外墙保温材料,强化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3.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与各作业班组、分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分解到每个班组、每个人。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施工现场各单位自觉参与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青海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布,扣除单位相应信用积分并列入黑名单。
七、任务分工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掌握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各市(州)政府是本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建设发展,统筹考虑高层建筑安全布局,对高层建筑予以适当调控,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消防安全风险。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统筹建立多部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逐一对辖区内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提升本地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水平;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配置扑救本地高层建筑火灾所需的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发动综治网格力量组织对辖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进行全面摸排整治,掌握消防安全状况,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要对辖区内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底数情况;要对辖区内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责任集中约谈,督促本辖区高层建筑实行物业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综治部门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平安建设”和综治绩效考核内容,量化专兼职网格员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职责、任务和目标,加强检查督导,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建立本辖区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住建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高层建筑擅自进行“住改非”使用性质变更等规划问题的监管。对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的监管,制定办法或规定督促高层建筑的建设、施工单位使用达到防火性能要求的外保温材料。制定物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建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制度;积极推动在老旧高层建筑改造中,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增设消防设施,提升高层建筑物防技防水平。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城镇燃气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发改部门要在涉及高层建筑建设的旧城改造、棚户区、老旧小区等改造项目中,督促负责单位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建设内容。
工商部门要对高层建筑内未办理建筑审批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营业场所,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抄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及时采取取消执照登记等措施。
供电部门要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高层建筑的电气监管,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为辖区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消防业务上指导各地、各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综治网络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要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综治、公安、住建、民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部门年度重点任务,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分级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健全信息互通、会商研究、联合执法等实体化运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摸清底数,摸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其他职能部门要对单位产权管理或租赁使用的高层建筑加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0日前)。各地要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31日至9月9日)。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0日至12月20日)。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近期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整改消除。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级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消除。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逐级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作为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重点,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扎实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督导考评。各地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综治、公安部门对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于8月30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9月起,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8日前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韩雷,0971-8818078,881807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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