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5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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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将青海建成向西开放的战略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前列,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设立、变更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外资准入有序开放。


根据行业准入,积极引导外资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等重点服务业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新形势下我省教育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进入我省建筑设计市场,同省外进青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引进外国优秀建筑设计理念、设计成果、新技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资设立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财政厅)努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金融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发债融资,积极推动本外币便利结算。(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强化金融供给,深入研究组建民营银行,积极设立村镇银行,全力支持组建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全国性银行业机构来青设立分支机构,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责任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重点放宽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责任单位:青海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三)制造业、采矿业及油气开发领域外资准入放宽。


放宽外资在制造业、采矿业准入,扩大外资在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投资,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省能源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


做好“中国制造2025”战略在我省的实施,努力在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已列入PPP项目库收费公路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鼓励和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加强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交流往来,主动融入国家新时期对外开放部署,巩固我省与美国犹他州合作成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建设好青海师范大学“青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院”、青海民族大学“中亚-土库曼斯坦研究中心”、青海大学“青海-犹他科技创新联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产业转移,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围绕盐湖、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


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留学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对来青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外专局和相关部委的规定,给予资金的支持和办理签证的便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外资政策制定方面。


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外资利用相关领域政策文件,不擅自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九)内外资公平管理方面。


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深化我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改革,推进我省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十一)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监管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制定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交流机制,优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严格依法维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拓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协调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青海证监局)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加大重大项目境外宣传推介,吸引外商来青投资兴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从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资源配置、人才支持、金融支持等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吸引力,制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贯彻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3号),各类园区积极承接中东部外资产业转移,扩大产业转移范围。落实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我省的,依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助力效应。(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用途管制,指导各地做好外商投资项目选址用地工作,针对项目布局原因导致不符合规划的,及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鼓励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青海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积极推进我省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外汇局青海省分局)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扩大跨境融资空间,提高企业境外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外汇局青海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坚持把政府外债作为弥补财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适度扩大政府外债规模,多渠道、多层次做大政府支配资金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审批和备案程序,加强外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构建服务型政府,共同营造良好、优质、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证,并纳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系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进一步缩短发票申领、出口退税、行政许可审批等办理时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要求,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积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规范审批行为。(责任单位:西宁海关)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利用外资高地,为提高青海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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