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5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7〕1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水平,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助力服务脱贫攻坚大局,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优先原则,以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为方向,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强化家庭责任。牢固树立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的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全省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和社会关爱保护体系,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安全监护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困境儿童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建立与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在按标准实施保障的基础上,对其家庭中的儿童给予分类施保补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不能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他困境儿童,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对流浪儿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专项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孤儿基本生活费、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不能重复享受。对低保家庭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中的残疾儿童,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和特困供养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加强医疗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医疗救助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点报销比例,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儿童,按孤儿医疗康复保障相关政策执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资助。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面落实2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实施《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推动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困境残疾儿童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学生实施15年免费教育,免除学前三年保育教育费,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但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教育部门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保障经费纳入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范围。
(四)落实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收养、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将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并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等内容。要积极主动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救助、安全监护、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救助工作。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进一步完善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可获得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并逐步扩大到7-17岁。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开展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明天计划”试点,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
(六)强化安全保护。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件。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监护人监护;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
四、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着力构建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市(州)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利用妇儿工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青妇、残联组织参加的领导小组,依托市(州)级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指导中心,统筹推进本地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辐射城乡社区的县级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要设立儿童福利工作站。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强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工青妇、残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并依托上述部门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担(兼)任的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确保各项保障政策措施及时到位,困境儿童得到救助保障。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残联组织,共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开展专项困境儿童摸底调查和需求评估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督导工作力度,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关工委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投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特别是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级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组织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规规章,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市(州)政府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服务场所,将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进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要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列,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和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积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省民政厅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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