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4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青海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持续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现就我省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二)坚持公益,创新机制。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创新机制,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优化资源结构布局,结合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的推进,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
(三)资源下沉,提升能力。通过组建医联体,充分发挥三级公立医院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管理指导、技术帮扶、人才培养、专科建设等手段,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模式,发挥集约优势,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促进医联体内整体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四)便民惠民,群众受益。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健康“守门人”能力,推进慢性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促进医联体建设与预防、保健相衔接,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疾病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在目前已形成医联体格局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各市州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到2020年,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效益、管理共同体,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实现小病不出村、普通病在乡镇,常见病、多发病在县级,常见大病在市级、疑难重症在省级的分级分工医疗服务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多种模式医联体。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探索分区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意愿,可将其纳入医联体。
1.完善省级区域医联体。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青海省建立区域型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青医改〔2015〕10号),已组建的以省人民医院为核心的省级区域医疗联合体、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为核心的省级区域医学联合体和以省藏医院为核心的省级民族医药医联体,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在医院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设备利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项目的交流和推广,充分发挥对区域内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医联体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2.完善专科联盟和技术联盟。在已组建的青海省儿科学科联合体、省妇产科学科联合体、省妇幼保健学科联合体基础上,由青海省人民医院、省妇女儿童医院、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牵头,以优势专科资源和特色专科技术为支撑,联合市、州、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专业,并与国家层面相同专科技术优势医院建立协作指导关系,建立青海省呼吸学科、儿科学科、心血管学科、包虫病跨区域专科联盟,充分发挥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危重症救治中心的作用,通过派驻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帮助提升市、州、县级公立医院专科重大疾病救治能力。由青海红十字医院妇产科、省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专业与市、州、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专业组建专科联盟,以对口帮扶为基础,建立省级医院与对口支援医院加强和完善医疗技术协作关系,开展技术示教、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双向转诊、远程医学、医师多点执业等帮扶工作,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以提高协作医院专项医疗技术水平。
3.完善市州公立医院医联体或医疗集团。进一步完善已组建的7个市州公立医院医疗集团和医联体,由市州级医院牵头,联合县区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取托管或签订技术帮扶协议等形式,在医联体内形成人才资源共享、技术支持、检查互认、处方流动、服务衔接等管理模式。
4.完善县域医疗共同体。每个市(州)选择2个县开展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带动县域内3-4所乡镇卫生院及所属村卫生室,组建医疗共同体,形成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促县帮乡、县乡互动、乡村联动、协调发展”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5.大力推进远程医疗协作网。充分利用青海省远程会诊中心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的已覆盖44家县级医疗机构和405家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网,开展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并逐步提高使用率,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效率。
(二)完善医联体内部分工协作机制。
1.完善组织管理和协作制度。医联体要制定章程,明确医联体组织性质、宗旨、任务、机构成员、管理体系、职责范围、工作规则等。规定主体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等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2.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联体内建立利益共享和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按照功能定位,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三级医院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康复机构、护理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3.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青海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青医改〔2017〕2号)要求,以需求为导向,全面推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底,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签约服务人群不断扩大,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通过签约服务,鼓励和引导居民在医联体内到基层首诊,上级医院对签约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部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提供延伸处方和长处方服务,开具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要充分发挥医联体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力量不足的,由医联体上级医院选派医生参与签约服务。
4.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建立健全医联体内转诊机制,医联体内部机构间要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双向转诊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确保预约转诊优先诊疗、住院,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康复、护理服务。本着急慢分治、治疗连续、科学有序、安全便捷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和专科会诊意见,引导患者自愿配合转诊。
(三)促进医联体内部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
鼓励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在保持资产归属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人员调配、薪酬分配、资源共享等,将医联体构建成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形成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渠道和机制。
1.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医联体内统筹薪酬分配,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在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派出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首席专家或管理部门负责人,促进优质人力资源下沉。
2.建立统一的人员培训机制。医联体要建立统一的医学教育培训制度和轮训机制,确保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公平享有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的机会,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优先接受县级医院骨干医师进修、乡镇卫生院医师进修,着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紧缺专业临床医师的培养培训,充分发挥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优势,为医联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更多优秀的临床医生。
3.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集中优势及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针对区域内疾病谱和群众就医需求,通过专科共建、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促进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得到整体提升。
4.统一信息平台。加强规划设计,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医联体的支撑作用,统筹推进医联体内一体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促进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信息共享。医联体可共享区域内居民健康信息数据,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等服务。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支持和保障信息惠民服务。积极发挥远程医疗作用,促进医疗资源贴近城乡基层,探索实行远程医疗收费和支付政策,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
5.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统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优先建设县域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中心。医联体内可建立医学影像、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及专科检查等区域中心,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进医联体内同质检查、同质治疗、资源共享、检查结果互认。探索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平台,组织开展联合带量采购,在省级入围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联合带量采购形成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价的按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销售,差额部分通过考核后,按比例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联合带量采购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禁止网下采购。
四、政策保障
(一)切实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联体建设的统一领导,落实办医主体责任,加快补齐医联体发展短板,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提高区域内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县级医院综合能力以及远程医疗协作水平,推动医联体更好地在基层发挥作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保持不变,继续享受原渠道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联体通过技术支援、人才培养等方式,吸引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并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医保经济杠杆作用。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要求的医联体内下转病人取消住院起付线,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诊和基层首诊。各地要积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在医联体内根据各自功能分工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推动医联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医联体内医保总控结余奖励,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不合理费用。
(三)完善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医联体建立责任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完善与医联体相适应的规范合理的绩效工资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完善与医联体相适应的职称晋升办法,实行科学评价,拓展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考核和制度约束,建立医联体考核指标体系,转变单纯对业务量的考核模式,重点考核医联体建设成效、技术辐射带动、医疗资源下沉情况等,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情况、大型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基层人才结构改善和服务能力提升、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将考核情况与医院等级评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挂钩,并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进修、晋升等挂钩。
(五)加强医联体内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在控制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中的作用,各级各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制定专业规范和考核标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指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分析评议会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制度,加强质量检查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医联体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抓紧完善适合本地区医联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医联体建设目标及时间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8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都要对医联体建设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互动,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发挥政策的集成效应,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以医联体建设为抓手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体制机制创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联体建设的监管,明确医联体组织管理和分工协作制度,牵头制定相关技术文件;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疗服务监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三)加强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各有关部门通过调研、专项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医联体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要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调动地方积极性。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联体效果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方法,综合评估质量、安全、效率、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强基层为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增强大医院帮扶基层和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动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和破解大医院垄断资源、“跑马圈地”、“虹吸”基层资源、挤压社会办医空间等问题。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政府要开展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的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引导群众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逐步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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