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3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关于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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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关于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对《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大气污染检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工作,为公众出行提供健康指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青海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与气象观测站网和设施的基础上,加强科研、监测和数据信息共享合作。联合开展主要城镇空气质量预报,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过程,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在条件具备时采取必要气象干预措施。

二、职责分工

省、市(州)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西宁、海东市及全省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日报及预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两部门负责人联合会商签发严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严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重度污染天气IV级(蓝色)预警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后的极严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信息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开发布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气象台为开展我省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服务的省级技术保障单位。市(州)环境监测站和市(州)气象台为我省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服务的市(州)级技术保障单位。

三、合作机制

(一)技术合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气象台联合探索研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水平。组织有关业务单位及专家,加强对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度。

(二)信息共享。

充分发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平台的作用,共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结果。环境保护部门与气象部门共享与空气质量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实时及历史的六项污染物浓度值等。气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共享与空气污染相关的气象观测及预报数据,包括实时及历史的气象观测要素资料(温度、压强、风向、风速、相对湿度、降水量等)。实时数据仅限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且遵守双方制定的保密协议要求。

(三)联合会商。

利用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预报预警会商平台,建立常态化的预报预警会商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四、日报预报预警等级

本工作方案所指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预警等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该城市省控及以上环境空气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一)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级。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级均分为六级。其中,AQI在0到5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一级,指数类别为优;AQI在51到10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二级,指数类别为良;AQI在101到15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三级,指数类别为轻度污染;AQI在151到20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四级,指数类别为中度污染;AQI在201到300之间,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五级,指数类别为重度污染;AQI大于3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六级,指数类别为严重污染。

(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分为六级。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表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IV级(蓝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预测出现200<AQI≤300且气象条件连续48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3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24小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2.黄色预警:预测出现2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72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3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48小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3.橙色预警:预测出现3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72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发布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预测出现极严重污染天气(AQI≥500)且气象条件将连续24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时,发布红色预警。

当两个及以上连片市(州)同时启动Ⅰ级预警时,在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效

(一)空气质量日报内容。

日报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过去24小时(昨日00∶00起连续24小时)的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

(二)空气质量预报内容。

预报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的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

(三)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评价和对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有无明显影响的描述。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报送及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区域或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

六、工作技术要求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市(州)级环境监测站开展历史环境监测数据与气象数据的相关性研究,收集、分析和研判主要污染物排放以及重点污染源的动态变化趋势,统计分析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实时监测信息,提出应对预警措施的建议。因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二)省、市(州)气象台开展历史环境监测数据与气象数据的相关性研究,开展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成因研究,并对未来72小时定性潜势分析,研判因沙尘暴、扬沙、浮尘、逆温、静风、霾、雾等天气或气象要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七、工作程序

(一)空气质量日报程序。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信息由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媒体定时发布。

(二)空气质量预报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与气象部门会商后,确定本辖区内主要城镇的空气质量预报结果,按规定向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下发空气质量指导预报,经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气象部门订正后,上传省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程序。

1.市(州)级预警。

各市(州)级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在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指定的省级业务技术保障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预报辖区内可能出现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组织辖区相关专家进行即时会商。会商结果确认后,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重污染天气IV级(蓝色)预警信息,并联合向辖区内发布II级(橙色)、III级(黄色)、IV级(蓝色)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极严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信息,经市(州)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由市(州)环境保护局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和相关部门。

2.省级预警。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气象台负责开展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预测两个及以上市(州)出现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IV级(蓝色)重污染天气,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商,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重污染天气IV级(蓝色)预警信息,并联合向社会发布II级(橙色)、III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信息。极严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信息,经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由省环境保护厅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极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信息。同时通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人民政府。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省、市(州)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单位负责根据滚动预报结果调整预警级别,当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不满足II级(橙色)或III级(黄色)或IV级(蓝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II级(橙色)或III级(黄色)或IV级(蓝色)预警信息由省、市(州)环境保护、气象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发解除预警,并通过媒体发布。极严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解除信息经省、市(州)环境保护、气象两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经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发布,同时抄送应急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解除预警信息。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关于青海省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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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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