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青海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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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青海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7〕1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青海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促进青海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新材料产业是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对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加快推进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千亿新材料产业,支撑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学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一)强化产业规划设计。按照《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青海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和《青海省新材料产业2025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全省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资源供给条件、要素配置模式,统筹设计新材料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打造特色产业集群。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为重点,结合十五个重大产业基地建设,集中布局,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规模大、特色明显的新材料产业基地,构建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新材料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创新驱动,激发创造活力


(三)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级技术研发平台,以及省级技术研发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在考核评估基础上,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各地区、园区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优先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


(四)整合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采用政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和运行机制模式,加快建设锂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省级新材料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支持通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对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的协同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新材料企业,无形资产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净收入,成果持有单位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技人员。加大对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支持力度,促进高校院所与省内企业自主选择、自愿合作,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对高校院所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协调,优先扶持。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省内实现转化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大财政资金对新材料军转民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军用材料技术在民用领域推广应用,推动军民共用材料技术双向转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新材料产业专利、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的宣传指导,依法打击新材料领域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升企业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建设新材料产业专利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对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维持给予资助。发挥标准引导和规范作用,对承担、参与新材料产业领域国际和国家标准制订的主要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七)大力培育专业人才。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6〕32号)要求,将新材料领域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加大服务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人才政策。省内高校要依据产业发展,加强与产业人才培养对接,强化新材料领域相关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为新材料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为高校人才培养和专业调整提供指引。企业要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的合作育人工作,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省内高层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壮大市场主体,提升产业实力


(八)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协调督办机制,重点推进新材料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将新材料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全省重点建设工程,强化要素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新材料产业高端化、高质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九)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准确分析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针对新材料产业发展需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增强招商引资的目的性、准确性,引导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落户我省,提升我省新材料产业整体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并购重组,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对兼并重组后需搬迁和新增建设用地的新材料企业,优先安排保障用地计划。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经核定后,可调剂使用被兼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兼并重组企业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一)加快培育上市企业。鼓励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新材料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指导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对境内外和新三板上市融资的新材料企业给予奖励及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不断优化调整授信额度,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对新材料企业给予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在收益和风险量化基础上,扩大新材料产业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鼓励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初创型、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和支持有条件的新材料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十三)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级财政资金,以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企业新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符合政策条件的新材料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综合应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实施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政策,支持新产品应用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开发投入、新产品财税返还、技术开发装备折旧、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减免、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等优惠政策。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加强财税政策与其他政策衔接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推进,形成有利于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新材料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加快用地审批。对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纳入省新材料产业规划且用地集约的新材料产业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青海藏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办〔2011〕103号)等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创新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方式,依法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鼓励依托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新材料产业集中区内的新材料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发展环境


(十七)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组作用,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在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要素保障、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完善新材料产业发展统计体系,及时反映新材料产业发展状况,为调整优化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全面准确发布新材料产业有关政策和信息,促进新材料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十八)提升行政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构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完善覆盖全省各类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将省内新材料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纳入《青海省重点工业产品目录》,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先行试点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有效实施监管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


(十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巩固省政府确定的涉企收费清理成果,严格落实国家普遍性降费措施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对信誉度好、生产管理水平高的新材料企业,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和产品抽查批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加快建立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督查室)


本政策措施自2017年9月9日起施行。本政策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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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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