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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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青海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方案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基层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精神,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我省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2018年9月底前,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可操作、易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全面、深入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

突出工作重点。以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试点县(市、区)先行先试、探索推进,总结公开经验,试点成功后,省级层面统筹推动,逐步扩大到基层政府的所有政务领域和服务事项。

建立公开标准。围绕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和试点工作总体目标,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和定期调整、更新工作机制,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注重公开实效。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西宁市城北区、海东市乐都区、海西州格尔木市。

(二)试点内容。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基础,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附后)。试点地区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未纳入试点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重点任务

试点地区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分类、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四项重点工作:

(一)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对试点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按条目方式分门别类,归纳整理,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全面梳理、细化、分类的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公开事项的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内容、主体、时限、方式、要求等要素,实施动态调整。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各环节公开。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和网站发展指引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7年8月,制定方案阶段。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具体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2017年8月-2018年8月,开展试点阶段。试点地区要围绕试点范围,扎实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2018年9月,组织验收阶段。试点地区要于2018年9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报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工作流程标准化制度、流程图;工作中形成的体制、机制文件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内容和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试点县(市、区)要安排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统筹、总揽、协调、指导、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主动公开事项基本目录。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标准化部门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跟踪评估、参与制定政务公开相关标准等工作。

(二)多方协调联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影响面广、工作量大,试点地区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发力,推动试点任务有效落实,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强化工作创新。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省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方式方法、内容等,深入推进“五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通过开展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加强沟通交流。试点地区政府要在政府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地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加强与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办、省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试点单位的沟通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组织交流。

(五)加强考核评估。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省政府办公厅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提出在全省基层政府推广的意见,并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

 

青政办〔2017〕1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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