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7〕19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非企业性质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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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非企业性质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豫人社办〔2017〕193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企业性质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郑人社文〔2017〕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文件按企业性质享受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针对企业及其职工的专项帮扶政策。
二、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专项帮扶政策。
三、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时,同时申报并开设有企业性质、事业单位性质两个帐户时,只有按企业性质参保登记名下人员可以享受企业专项帮扶政策。
专此函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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