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文〔2018〕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问题的答复》

浏览量:          时间:2019-01-24 02:13:1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问题的答复





豫人社文〔2018〕225号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宛人社函〔2018〕14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年度缴费计算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函〔2016〕90号),关于清缴失业保险历史欠费企业申报和计算稳岗补贴年度和金额的原则如下:

一、不论企业当年补缴了多少年度的历史欠费(含滞纳金),下一年申请稳岗补贴的计算年度最早只能从2014年度开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具体审核时可以根据其清缴欠费情况,允许企业累计计算申请数额,最多可以申请2014年度至申请书递交日上年度。

二、对于企业申请的稳岗补贴金额及人社部门批准的上限均应符合以下规定,即“对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企业申请的稳岗补贴金额最高不得高于其当年补缴及正常缴纳金额合计数的50%,同时要扣除因为欠费产生的滞纳金(罚金)部分。

三、如果企业在补缴历史欠费前存在空档情况,如2014年度正常缴纳,2015年、2016年均欠费,2017年补齐了前两年的所有欠费,2018年可以申请2015-2017年度的稳岗补贴,但2014年度的不得再申请,因为2017年度实际缴纳金额中未包含2014年度部分,不符合本文第二条的要求。

此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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