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文〔2018〕23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困难企业补缴部分欠费后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困难企业补缴部分欠费后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问题的答复
豫人社文〔2018〕234号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2014-2017年度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驻人社〔2018〕6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参考部分省做法,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年度缴费计算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函〔2016〕9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问题的答复》(豫人社文〔2018〕225号)的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欠费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可一次性申请享受自2014年度至申请书递交日上年度的稳岗补贴。
二、对于历史欠费确实无力一次性补缴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计划,在正常缴纳当年失业保险费并至少补缴一个年度欠费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可在下一年申请享受稳岗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得高于其当年正常缴纳及补缴金额合计数的50%,同时要扣除因欠费产生的滞纳金(罚金)部分。对于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已于2017年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补缴计划,并于2017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同时补缴2016年度所欠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可以在2018年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正常缴纳及补缴金额合计数的50%,同时要扣除因欠费产生的滞纳金(罚金)部分。2019年申请稳岗补贴时仍然依此办理。
此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2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8864.html
本文关键词: 豫人社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困难, 企业, 补缴, 欠费, 申请, 失业保险, 稳岗, 补贴,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