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8〕14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医保发〔2018〕17号文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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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医保发〔2018〕17号文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1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各地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列为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及限定支付范围等相关规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付比例。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对接工作,确保费用支付;对纳入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特定药品,要做好限额标准确定和调整,确保待遇衔接。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纳入乙类药品报销范围的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首付比例统一确定为20%。

二、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范围

(一)扩大门诊病种范围

增加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等8个病种及门诊治疗(见附件1);增加非小细胞肺癌、肾癌、肝癌、胃肠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多发性骨髓瘤等6个病种的治疗方法(见附件2)。

(二)调整完善限额标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等情况,按照医院分级管理原则,结合临床实际采取限定金额或限定药品用量等方式,确定和调整新增门诊病种(治疗方法)的限额标准。驻郑省属医院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确定;市、县属医院的限额标准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调整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驻郑同级省属医院标准。

(三)确定医保待遇水平

1.新增门诊病种(治疗方法)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参保人员需按各地规定的首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内应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2.各地要将新增门诊病种(治疗方法)同时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原则上相同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保要高于城乡居民医保5个百分点左右。限额标准内应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将新增门诊病种(治疗方法)纳入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范围,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3.在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4.已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能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三、其他事项

新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的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经办管理相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225号)规定,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医保总额控制考核。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豫人社办2018142号附件.zip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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