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8〕12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1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医保扶贫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维护问题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河南保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建立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并在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
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建立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将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信息数据库,同时从信息数据库中删除稳定脱贫人员(不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新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当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倾斜报销政策;稳定脱贫人员从信息数据库中删除之日起不再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倾斜报销政策。
二、关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追溯报销问题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21号)要求,切实落实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2018年1月1日以来农村贫困人口已按原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按照新政策重新核算,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追溯报销工作。对追溯报销前已按地方健康扶贫等政策先行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当地健康扶贫等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健康扶贫等政策先后顺序重新核算,避免超费用报销。经重新核算确认后,商业保险机构可将应由大病保险报销但已按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先行报销的费用拨付到相应健康扶贫等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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