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2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6〕2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青海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3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2016〕55号)精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按照国务院两个“36条”(国发〔2005〕3号、国发〔2010〕13号)、一个“39条”(国发〔2014〕60号),国家发改委“26条”(发改投资〔2016〕2034号)及省政府“30条”(青政〔2016〕55号)要求,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金融等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要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铁航办负责落实)
(二)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在医
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实质性措施。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医保对接、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职称晋升、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各市州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负责落实)
(三)加强准入政策及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民间投资开放和准入门槛,“对号入座”,逐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特别是行业准入附加条件一律取消,责令限时整改,确保政策落实“不缩水、不变样”,坚决防止“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按照《青海省行政监察机关改善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结合作风建设,每年组织开展两次民间投资环境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对监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各市州政府,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
(四)深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入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清理行政审批,解决好多头办理、环节交叉、互为前置等问题,及时破除各种关卡,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该给市场的权力要尽快放给市场。结合“五个一律”,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前置条件。推动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合并规划审批事项,简化土地、环评、施工图审查等方面审批流程,整合项目报建手续,解决好“多头审批”等突出问题,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速。(省编办会同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抓好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省编办会同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落实)
(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和整合规范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勘察、设计、咨询、测量、维保等中介服务,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向全社会公布。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信用记录、动态评估、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提高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清理整治指定中介服务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一次查处一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市州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原则,强力推进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进一步落实实施和监管主体责任,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覆盖全省、信息共享”的在线审批新机制,用“制度+技术”实现审批提速、全程监管。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引入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机制,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协调,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倒逼各地区、各部门在平台抓紧开展审批,加快推动、有效落实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八)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PPP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加快设立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心,并在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抓紧开展基础设施PPP项目创新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九)加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我省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落实,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配合)
(十)开展民间投资政策专题宣传。按照《青海省加强民间投资政策宣传实施办法》,每年至少开展2次大型民间投资政策集中宣传讲解活动。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和创新本系统、本行业民间投资政策解读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平面媒体专题解读、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民间投资各项新政策。(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努力改善金融服务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到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发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势,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省金融办会同各市州政府、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
(十二)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建立政、银、保、企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对接合作。推动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信贷周转、债务融资贴息、担保补贴等,帮助企业降低信贷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省金融办会同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
(十三)着力拓宽融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地区建立债券增信资金池,加大债券发行保障力度,提升民营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多渠道推动企业利用债权和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优化融资结构。强化对民营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积极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稳妥发展“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省金融办会同各市州政府、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
(十四)加强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参股、设立办事机构等方式,将省级再担保平台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风控体系延伸至县域,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立体式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省金融办会同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
(十五)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原则规范化操作,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交通产业发展基金、旅游产业促进基金等省级基金,发挥好撬动和放大效应。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适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落实)
(十六)大力支持民营银行发展。在民营银行审批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同时,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放宽村镇银行“一县一机构”限制。(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
(十七)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创新类贷款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八)切实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抓紧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收费机构,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落实,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九)着力提升金融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以互联网为基础、全省集中统一的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于金融机构等相关方面查询和办理质押贷款,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落实)
(二十)进一步提高信用评级质量。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评级结果一视同仁,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落实)
三、抓紧落实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
(二十一)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文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财政厅会同各市州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进一步抓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阶段性降低“五金一险”费率等政策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三)抓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将国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费,严查严惩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下大力气清理垄断型中介服务收费,坚决砍掉不合理收费和中介服务环节。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涉企收费审计作为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民政厅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四)降低建设用地成本。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针对民营物流企业建设用地束缚较多、成本较高等问题,落实好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有关支持政策。(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五)不断提升环评效率。针对民营企业反映改扩建项目环评繁琐问题,按照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区别对待原则,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情况,研究改进环评管理,简化环评内容或降低环评类别。(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五、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
(二十六)大力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落实“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省工商局会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深入推进专项治理。抓紧清理政府对企业各种欠款专项工作,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对于依法依规应由地方政府偿还的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省财政厅会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引导促进重点行业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盐湖化工、光伏光热、新材料、锂电4个千亿产业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工业强基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努力支持发展一批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全力推进高端企业先进技术与我省企业有机嫁接,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在重点行业启动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一批数字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九)不断加大民间投资项目推进力度。每年筛选一批农牧业、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每年推出一批民间投资项目重点加以推进,统筹安排,积极引导,力争使民间投资成为投资项目建设的一支“劲旅”。(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省科技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落实)
(三十)落实好民营企业综合协调机制。按照《青海省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综合协调方案》,分级成立工作小组,坚持上下联动,定期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派出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通畅企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办理监督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有人管,管到位”。结合全省服务企业专项活动,深入企业、厂矿等生产第一线,摸清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分类归纳,逐户建立工作台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一)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民间投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发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投资项目、优惠措施、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及国内外行业动态等投资信息,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创新信息服务推介方式。(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三十二)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将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明确任务,强力推进。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和民间资本投资优惠政策,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环节多、进度慢,以及由于领导变动引发的政府信用等问题;切实解决重安排、轻落实的问题;切实解决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问题,畅通政策“最后一公里”,确保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奖励,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各市州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十三)建立落实考核问责机制。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纳入市州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作为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目标,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考核办负责落实)
(三十四)抓好民间投资统计。加强和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每月开展监测分析,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增长。(省统计局会同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五)进一步突出人才培养。每年组织开展民间投资及相关工作学习培训,学习先进,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形成不同层次、高中端兼顾、本地培养和外地引进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转型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切实履行政府承诺。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与企业、投资人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负责落实)
六、研究制定相关规章
(三十七)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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