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2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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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2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农牧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开创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委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我省高原现代农牧业发展科技需求,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为重点,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牧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农牧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农牧区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促进以科技要素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向农牧区聚集,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以改革创新为引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系统推进。立足服务“三农三牧”,不断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领农牧民共同投入、共同创业、共同受益、科学发展。

---以创新创业为路径。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培育农牧区创新创业主体,强化农牧业生产要素结合,优化农牧区创新创业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以分类考评为手段。发挥各级政府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责任主体作用,对公益服务、农牧区创业等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分类指导,建立分类考评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基层需求为重点。立足基层实际,围绕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适应地方实际的科技特派员在农牧区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机制。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全省科技特派员选派总数稳定在3000人(含法人特派员)左右,形成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以广大乡土人才为补充的农牧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度体系,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与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实现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的一体化。

---建立3000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为农牧区科技创业提供人才支撑。

---建设50个基地,形成科技特派员广泛参与的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

---打造5个星创天地,为科技特派员在农牧区科技创业营造专业化、便捷化的创新创业环境。

---推广转化100项新型实用农牧业科技成果,为农村牧区科技创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

(三)不断完善新型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以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重点,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青海省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农牧业技术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降低创业门槛、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等措施,围绕农牧业全产业链,以西宁、海东东部特色种养殖,海西、海南、海北环湖农牧业,青南三州生态有机畜牧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农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依托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五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打造一批农牧业星创天地。

(四)加快推动农牧区科技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西宁市、海东市重点以设施蔬菜、特色果蔬丰产栽培、冷链保鲜、加工贮送为主;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以生态环境保护、牛羊生态养殖为主;青南三州以牛羊生态养殖、有机畜产品加工为主。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提升涉农涉牧企业创新能力,助推科技脱贫攻坚。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带领农牧民创办、领办、协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型企业、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集群创业,推进地方特色农牧业产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众筹农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和扶持农牧业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五)积极推进农牧区精准扶贫工作。发挥科技特派员科技信息和技术优势,以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手段,以项目为载体,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贫困地区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帮助贫困村示范推广1-2项新技术新成果,发展一个脱贫产业,创办、领办或协办一个村集体经济企业,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与贫困村、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人帮一村,一村兴一业、打好脱贫战、共同奔小康”的创业扶贫新模式,增强贫困地区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四、政策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供销合作社、技术推广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后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到农牧区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供销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技术转化研发平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技术团体等加入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队伍,带动农牧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牧区创新创业。结合“三区”人才科技人员专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等人才计划实施,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和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各级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载体,开展技术指导、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科技服务,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服务能力。吸引和支持省外科技人才加盟我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到我省农牧区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七)不断完善科技特派员保障政策。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牧区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牧区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服务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到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平台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省内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等创业,在创业期间可视为参与课程要求的学习、实训、实践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八)着力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牧区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通过积极争取国家“三区”人才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牧区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不断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搭建民间资本与科技特派员创业对接平台,加大民间融资力度;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牧区科技创业,继续办好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落实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牧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五、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科技特派员农牧区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

(十)创新服务机制。建立青海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作为全省科技特派员的社会化管理机构,以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手段,通过聚集资源、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等形式,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启动科技特派员备案登记制和统计报告制。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实现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测。

(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科技特派员农牧区创新创业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等相关活动,激励更多的科技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牧区创新创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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