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2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6〕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中央驻青企业的考核由省安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考核由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同时兼顾工作成效和工作结果。
第五条省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省安办与中央驻青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考核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州政府。
1.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2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情况;
5.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情况;
6.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9.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10.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11.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情况;
1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1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情况;
14.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报表汇总分析报送情况;
1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16.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联的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二)省级相关部门。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和省安委会年度工作的安排部署内容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的,经省安办核查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省安办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向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省安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州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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