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6〕21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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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2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青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省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机制和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充分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依法经营、防范风险。依法依规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强化对子企业,特别是三、四级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四)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重点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严格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担任外部董事。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效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优化董事会结构。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并建立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计划地独立开展财务、效益、风险等各类内部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逐年增大任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比例。


(五)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监事会,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以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依法选举产生。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完善公司章程保障内设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激励约束,全面落实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等职权,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


(六)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董事会,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进厂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依法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健全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健全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九)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外派监事会由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状况实施监督。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等重点,着力加强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确保派出监事会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约谈企业领导人员,有效行使检查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职权。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向政府提交年度综合监督检查报告,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外派监事会与内部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的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


(十)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实现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政府审计和出资人审计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升内部审计价值。积极开展对国有企业重要部门、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不定期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强化专项审计,积极探索任期轮审,进一步拓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探索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与频率,积极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一)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要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紧紧围绕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多发易发问题,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巡视。积极探索边巡视、边移交、边督办,对巡视中发现的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移交处理,形成震慑。强化巡视成果运用,督促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落实整改责任,分类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十二)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综合运用出资人、外派监事会、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和巡视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三)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企业信息公开。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披露企业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情况。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十四)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准确反映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信访和检举方式,拓宽和畅通信访检举渠道,对职工群众反映检举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认真接访,逐一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办理或转办、交办,及时回复信访和检举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积极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十五)加大对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完善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以及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因决策不规范、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扣发其绩效薪酬,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六)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关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发现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监督工作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


(十七)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修订完善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监督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适应监管要求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形成科学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业务的有效融合,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国资监管队伍。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加强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依法行权履责水平和能力。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金融、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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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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